青松建化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屯垦路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林园(兵团)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
2010年10月28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林园(兵团)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屯垦路分理处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凌文、邓德兵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泰联合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28日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yingkun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