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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水泥企业余热发电支付“系统备用费”合理乎?

2012/12/25 10:51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记者 谢功平

2012年12月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出台《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笔者认真研读《意见》,对其中提出的“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的电量实行‘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等意见条款,深表认同。但对第七条“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还有很大疑议,笔者认为还没有完全体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对广大水泥企业乃至钢铁、玻璃、化工等其他行业有失公允。......

  2012年12月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出台《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并明确钢铁、玻璃、化工等其他行业类似的低温余热余压发电机组,可参照执行。这一《意见》是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发电分会践行“联合行业力量、积聚行业智慧、外争发展环境、内强竞争力”工作方针,针对各行业余热发电并网所存问题积极向国家电监会反映情况争取公平政策,以及今年9月份,国家电监会在收到中国建材联合会反映当前建材行业、特别是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并网运营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份建议后,组织专项调研并与行业协会座谈沟通基础上出台的。

  笔者认真研读《意见》,对其中提出的“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的电量实行‘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规定向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收费”等意见条款,深表认同。但对第七条“拥有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的水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电网企业应披露系统备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并接受监督”还有很大疑议,本人认为“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还没有完全体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对广大水泥企业乃至钢铁、玻璃、化工等其他行业有失公允,在此谈谈个人看法,与各界同仁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确“系统备用费”的提出背景以及概念内涵。笔者多方求证,“系统备用费”应该最早见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2004年9月6日的发改电〔2004〕15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六、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可参照所在省电网现行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确定,也可按自备电厂与电网已协商一致的水平确定。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具体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006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对差别电价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再次提出,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笔者分析认为“系统备用费”的提法应该是来源于《电力系统》理论中电力电量平衡之“电力系统的备用容量”概念 ,电力系统之所以需要备用容量,主要是由于电力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用户用电的不均衡性所决定的。电能的生产,输送和消费几乎同时进行,电能又不能大量储存,而用户的用电又具有随机性和不均衡性特点,因此,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连续地发供电,则必须设置足够的备用容量,而这里所说的备用容量却是针对的发电端也就是发电企业,却非介于“发电”与“用电”之间的“输配电”亦即目前通常说的电网企业。

  为更好地让广大读者深入了解“备用容量”概念,从而对目前支付电网企业“系统备用费”的不合理性有个正确认识,并丰富一下专业知识,笔者把“电力系统的备用容量”的知识详细附录后面,感兴趣的可以一阅。

  有关资料还显示:相关电网调度规定也对发电机的备用状态进行了如下定义:1、旋转备用:特指运行正常的发电机组维持额定转速,随时可以并网,或者已并网运行仅带一部分负荷,随时可以增加出力至额定的发电机组。2、停机备用:指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并停止运行,机组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启动并网,投入运行。3、提门备用:指水力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并停止运行,机组处于完好状态,机组进水口工作闸门在开启状态。4、落门备用:指水力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并停止运行,机组处于完好状态,机组进水口工作闸门在关闭状态。但一般都在说电网备用容量时都只说旋转备用和停机备用,提门备用也当算是停机备用,至于落门的话,一般当做退出备用,因为要提进水口闸门的话要花较长时间,这里面的几个“备用”根本没有电网企业的“备用”!

  因此,笔者认为,备用容量是基于发电、输配电、用电的平衡、可靠而提出的一个概念,落脚点还在于发电企业(发电机组),备用容量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可靠性,而且发电企业(发电机组)有备用容量方面的真实“付出”与“奉献”,因此在电力市场环境下,为了得到可靠的备用容量,作为直接关联方的电网公司向发电厂支付一定“容量电费”也就义不容辞了,但是中国目前电价体制上还有许多缺陷,发、供、用电各方关系还没有真正理顺,许多地方客观存在着“电量高价,容量低价,备用容量零价”的现象,于是几乎所有的电厂都争着要多发电量,电量越多,挣钱越多(当然在煤炭价格过高,煤电价格倒挂时另当别论!),但谁也不愿意承担尖峰,更不愿意做备用容量。因此经常性缺尖峰、缺备用,阶段性甚至全国性“电荒”也就不足为怪了。

  想不通的是,曾几何时,这一理念被相对强势的电网企业巧妙借用,进而游说国家政策制定部门成功,也就是前文提到的200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改电〔2004〕159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对与自己争利的企业自备电厂首先开刀,让广大企业自备电厂向所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对这一政策制订一般解释为: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虽然大部分情况下由自备电厂供电,但在检修或出现事故时,仍需要公用电网供电。所以公用电网要为企业自备电厂考虑备用容量,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并未支付这部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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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毕竟有点“名不正言不顺”,所以各地物价部门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改电〔2004〕159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政策时也是千差万别:

  北京市首当其冲,政策制定最快、执行最早,但有免征月份及条件:(一)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二)系统备用费征收标准为15.00元/千瓦/月。系统备用费征收容量按照企业自备电厂在役发电机组额定功率的70%确定。(三)每年7-9月及电力公司要求用户错峰、避峰、满发期间免征系统备用费。自2004年12月31日起执行。

  上海市则是把“分布式功能单位”(笔者注:应是建有分布式发电装置的单位)除外:与上海市电网连接的所有自备电厂(除分布式功能单位外)应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向上海市电力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 系统备用费标准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本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暂按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标准执行;也可按国家规定,根据接网实际情况由自备电厂与电网协商一致后确定。上述收费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范围:一是与电网相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 )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二是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缴纳;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受电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其收取标准为,在陕西电网内,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等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为每千伏安每月15元,其中利用余热、余压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为每千伏安每月10元;常规燃煤机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为每千伏安每月20元。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电网公司与自备电厂在不超过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协商后经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电网企业已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其全部受电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从2007年3月31日起以抄见容量开始执行。

  河北省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改电〔2004〕159号文件规定,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同意电网企业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辅助服务成本),电网企业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按自发自用电量征收系统备用费(辅助服务成本),征收标准控制在每千瓦时1.5分钱以内。考虑到目前经济运行情况,征收标准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即自2009年7月1日起,征收标准确定为每千瓦时0.75分钱。何时将征收标准执行到位,将视经济运行情况另行公布。

  黑龙江省则是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须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但已按变压器最大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按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也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企业自备电厂所在地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可以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没有开征的不得征收;自备电厂上网或过网电量部分电力,不能抵减企业用电的最大需量。企业应急用的柴油发电机组是备用电源,只在大电网不能保证供电时才发电,与一般的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因此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能够提供的备用容量(千伏安)交纳;未签订并网协议的,应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按照国家要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系统备用的开始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

  内蒙古则是: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3分钱(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1分钱,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砰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2分钱。从2005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起执行。

  最为称道的应属福建省:2005年7月份《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暂停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为鼓励企业利用现有锅炉供汽余热余压发电,挖掘增加电力供应的潜力,节约能源消耗,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利用余热发电的自备电厂暂停征收系统备用费。从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笔者分析认为,本来电网企业如果作为纯粹的企业,成本转嫁无可厚非,但在中国,电网企业毕竟处于垄断地位,以挣“差价”的模式坐享其成,企业盈利一点不愁,再让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向所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太不公平,更不利于促进公用电厂与自备电厂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新型能源电厂的发展,笔者倒是十分认同:广大企业的自备电厂反而起到了部分“系统备用容量”的作用,尤其是全局性供电紧张时。如果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向所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的理念推理:一个具有两条生产线的某用电企业建成后,电网企业的公用电网已经给予供电服务,该企业两条生产线全开“满负荷用电”生产一年后,由于其产品市场萎缩,只能开其中一条生产线生产,另一条生产线停产,电网企业的公用电网原为企业考虑的供电容量还不是只用到一半,另一半富余完全理解为“备用容量”,那该企业还要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啊,进一步引申所有的用电客户一旦少用电哪怕是居民用户“白天上班”“后半夜关灯”时刻,就是浪费公用电网的系统资源,都要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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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国家电监会《意见》在解决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并网运营管理中存在问题时,却在“支付系统备用费”这一点上再一次让“橄榄枝”偏向了电网企业,明确“拥有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的水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电网企业应披露系统备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并接受监督。”其实中国水泥研究专家张金营在其有关水泥行业余热发电并网问题论述中早已提到前沿性观点,在此笔者详细引述其观点,以便广大读者能全面正确理解水泥余热利用发电系统并网运行的技术含义,从而科学理解相关水泥企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有多么荒谬:“目前,我国水泥工业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核心内容是热力循环系统,热力循环方式主要有单压系统、闪蒸系统、双压系统三种基本模式,以及由此衍生的复合系统构成。理论和实践表明,以上三种热力系统的选择,应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系统,采用哪种热力循环方式最合理,应依据热平衡计算、生产线规模、企业管理水平、投资高低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分析论证。而且无论何种模式的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相对于外部常规供配电网绝大多数采取"并网不上网"的并网运行方式,一般意义上的所谓并网运行是指发电机组在正常运行状态下,与外部常规配电网在主回路上存在电气连接,连接点一般称为"公共连接点"(简称PCC)。电气连接包括电缆直接连接、经过变压器连接、经过逆变器连接等方式。在我国,目前并网运行按照电能功率交换方式可分为普通并网和并网不上网2种。前者发电机组可以向外部电网输送多余电能功率,而后者则严格禁止发电机组的电能功率外送,即PCC处功率流向只能是从外部电网流向电力用户 ,而水泥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的"并网不上网" 实质上是一种"内部并网",纯粹技术上的并网连接点(PCC)也都在水泥企业的内部供配电网线路上通过电缆直接连接,与外部电网(电力部门的)都有空间上的一定距离,技术上的"外部常规供配电网"实际上就是水泥企业的内部常规供配电网,其所发电量由水泥工厂全部自用,即所发电能并不传输到电力部门管理的外部电网使用,并且水泥行业一般地处城市偏远地区,其配套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的发电机组均是布置在水泥工厂内部,发电机组容量占水泥工厂全厂总变压器容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说明其内部并网对外部电网的影响是很小的,理论上和实践上也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通俗一点讲,"并网"也可理解为技术方面,一般指的是"设备",是发电机及发电设备与电力系统间存在物理连接。"上网"则是市场交易方面,一般指的是"电",是电能,电量要通过电力系统向用户传送及销售。……既然水泥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的并网纯粹技术上的并网连接点(PCC)都在水泥企业的内部供配电网线路上,并网对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力部门管理的外部常规供配电网,而是水泥企业的内部供配电网,与外部电力部门也没有上网返售电能的交易,……水泥余热利用发电系统如果要以"并网不上网"的方式进行"内部并网"发电,从技术角度讲,水泥余热利用发电机组完全可以被看做一台功率较大的"特殊用电设备",从电力部门电网电力负荷来看,余热发电机组并网发电只是相当于一台较大功率电动机停机了,即水泥企业在线用电负荷减少,余热发电机组不发电或解列,只是相当于一台较大功率电动机开机了,即水泥企业在线用电负荷增加,并且现在都采用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精度高的现代同步指示装置和自动化并联装置进行并网操作,再加上各种保护技术和保护设备的进步,从安全及技术角度讲,对电力部门管辖的外部电网影响和普通大功率用电设备的并网通电开停机没有太大异同,不会给电力部门的外部电网的正常运行带来新的威胁,可以说水泥工业配套余热发电系统在这方面设计得已经非常先进可靠、完美了,国内还从未见到因水泥企业的余热发电系统的故障影响到电力行业的外部电网安全的报道。因此本着"公平公正"及"实事求是"的原则,水泥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的"内部并网"发电问题,已经没有必要还需专门获得没有一点产权联系的电力部门同意,电力部门要树立水泥企业是其用电客户的市场经营理念,加强服务意识,水泥企业与电力行业签订根据余热发电系统装机容量或实际发电量的多少交纳极不合理的"上网费、并网费或管理费"或"系统备用费"等不公平内容并网协议已经是属于不合时宜的行为,也不符合国家科学发展观的构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组织业内专家对此进行专题研究与探讨,加速公平立法,为利国利民的水泥工业余热利用发电系统并网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无论“备用容量”还是"系统备用费",都是应该是基于电的不可大容量储存性、用电负荷的波浪性峰谷特性,存在无法回避的“电全局性不够用”及“短时间不够用”,为最大可能满足用电用户需求而让发电厂、发电企业(发电机组)保留一定的备用容量提出的,广大拥有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系统的水泥企业乃至钢铁、玻璃、化工等其他行业的企业依然向无一点产权关系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是不公平的,更是不合理的,笔者在此强烈呼吁国家电网、中国南方电网等电网企业像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样支持各行业余热发电系统项目,已有消息称:2012年11月1日开始,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与此同时,全额收购富余电力,免收“系统备用费”,另外强烈建议借鉴学习国外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思想和经验,完全可以把水泥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看作是直接安置在用户近旁的分布式发电装置(Distributed Generation,简称DG),这里的用户就是水泥工厂自身,扬长避短,和谐科学发展。日本的经验是分布能源系统的发电容量最好在25%-35%之间,不足部分由电网补充,友好供电,相互依存。……希望国家电监会多听听广大用电用户的呼声,尽快修改《意见》,取消支付"系统备用费"一说,为国家节能减排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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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电力系统的备用容量知识

  “一、电力系统的备用容量的作用与分类

  在电源安排时,所配置电源的装机容量必须大于最大负荷的要求,两者的差额称为备用容量。按设置备用容量的用途(或任务)可分为下述三种备用。

  (1) 负荷备用。具体又分周波备用和负载备用,用于满足电力系统由于负荷突然变动的调频需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周波的周波备用;用于补偿一些预计不到的负荷需求的负载备用。

  (2) 检修备用。为保证电力系统正常设备的运行效率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设置检修备用是必不可少的。检修备用是用于满足设备定期计划检修的容量设置。

  (3) 事故备用。用于替代发生事故的机组出力,承担系统的事故负荷备用。事故备用是保证系统稳定和保证系统重要用户供电可靠性的需要。以及还应考虑满足系统超计划用电的需要。 备用容量的种类,按其所处的状态划分,又可分为热备用和冷备用。(1) 热备用。又称旋转备用,指运转中的机组可发最大功率与最大负荷的差额,其表现为部分机组空载或欠载运行的容量之和。(2) 冷备用。属于等待调用未运转的机组可发容量。在发展规划设计中,主要考虑冷备用问题。电力系统的备用率为

  (3-1)

  式中 K --电力系统的备用率;

  Ny --电力系统的装机容量 (kw) ;

  Pm --电力系统的最大负荷 (kw) 。

  其中备用率 K 的大小确定与系统规模,用电结构,电压等级等因素有关。电力系统装机容量也就是常用的haiyou电力系统容量( Installed capacity of electric power system ),其实就是电力系统中各类发电厂机组额定容量的总和,也称系统发电设备容量。电力系统规划设计中还要考虑工作出力、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检修备用容量、系统总备用容量、受阻容量、空闲容量、重复容量、系统可调容量及预想出力等。直观分析可知,在电力系统规划期内,如果系统的备用容量不足,将直接导致供电可靠性下降;但如果备用容量设置过大,又将使电源建设的投资费用增加。因此,如何在可靠性与经济性之间,对备用容量的大小作出合理的选择,一直是规划设计中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

  就性质来说,备用容量是一种储备容量或等待调用容量,它与系统的正常工作容量一起组成了系统的需要容量。系统的工作容量主要与系统的需要负荷大小相适应,而备用容量则是为了满足系统在发生异常情况下的补偿容量,诸如设备故障、枯水季节、负荷波动及预测误差等现象发生时所设置的容量。广义上讲,电力系统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备用容量问题,但在电力电量平衡分析中,主要是研究确定发电环节的备用容量问题。

  关于备用容量的确定方法。合理确定各种备用容量,应从可靠性与经济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但目前经常所使用的方法还属于一种经验估计方法,在我国的《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中规定,各种备用容量的确定是按占系统最大负荷的一定百分比来估算。(有关通过可靠性分析来确定备用容量的方法,感兴趣的可以进一步查阅有关资料。)

  二、周波和负荷备用

  电力系统运行时,由于电力用户用电设备经常的投入或切除,造成负荷的突然急剧变化,并导致系统周波也在不断变化,为维持电力系统周波在要求的误差范围内,就必须设装置一定的备用容量,该容量称为周波备用,用以调整系统的周波。

  电力系统的负荷与电源间的供需平衡是预先有计划的,但这种计划是预测的估计值,在实际运行中电力系统必须满足系统预计不到的负荷要求,这也需要设置一定的备用容量,称负荷备用,用来负担短期内计划外的负荷增加。

  因此,周波和负荷备用是为了调整电力系统瞬间的负荷波动以稳定系统的周波,和担负短期内计划外的的负荷增加。

  周波和负荷备用容量的大小,应根据电力系统容量的大小,以及系统内电力用户的性质和组成情况来确定。在系统规划设计中,一般取系统最大负荷的3%~5%。其中,大系统取小值(容量基数大),而小系统取大值。

  周波备用和负荷备用可以在一年中不同的季节内,和一昼夜中不同的时间内,由不同的发电厂来担任。

  由于水电厂的水轮机组应变能力较强,能较好的适应负荷的变化,能量损失小,而且水轮机的最大效率是在机组额定容量的70%~90%,因此,一般的系统都由水电厂来担负周波和负荷备用。在丰水期还可以用这部分容量来发电,以节约燃料。若由火电厂来担任周波和负荷备用时,则要有热备用机组。周波备用和负荷备用只需要有容量备用,不需要能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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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故备用

  电力系统中的发电设备,可能因为某些偶然的事故而被迫临时停机。为了解决电力系统中的某些突然事故,防止发电设备事故停机时,影响对电力用户的正常供电。在电力系统中需设置一定数量的备用容量,以替代事故停机时的发电设备,这部分备用容量称事故备用容量。因为事故备用容量要替代事故机组的运行,因此,事故备用除需要备用容量外,还必须有相应的能量储备。

  (一)影响事故备用容量的因素

  (1)系统装机总容量和单机容量:

  根据大型机组事故次数统计,单机事故占75%,两机以上同时事故占20%,全厂事故只占5%,可见单机发生故障的概率最大。因此。系统装机总容量越大,机组台数越多,事故备用容量越大。因为事故备用机组要替代发生事故的机组运行,为保证电力系统中最大机组事故时有替代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必须等于或大于系统中最大机组的容量。(2)运行人员的技术水平。(3)系统中机组的使用年限,及新旧机组的比例。(4)设备检修的质量。

  (二)事故备用容量的确定方法

  1.经验统计法

  根据电力系统多年来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采用电力系统最大负荷的百分数来计算。根据历史统计资料分析,事故备用容量大致为系统最大负荷的8%~10%。为保证系统中最大机组事故时有替代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应不小于系统中最大机组的容量。

  2.经济比较法

  估算出电力用户因系统事故停电所造成的损失,和安装事故备用容量的费用进行经济比较,通过比较可以确定出经济而有利的事故备用容量。

  3.用概率理论计算事故备用容量

  用概率理论计算事故备用容量,是基于系统中机组发生事故具有随机性的特点所形成的方法,该方法在后边发电系统可靠性分析中将具体介绍。

  系统事故备用容量应在各种电源间进行合理分配,一般可按各电源工作容量的比例进行,调节性能良好,靠近负荷中心的火电厂,可担任较大的事故备用容量。在进行事故备用容量的分配时还要考虑以下情况:

  (1)一般水电厂担任事故备用容量时,需要有相应的事故备用库容。

  (2)火电厂担任事故备用容量时,应将其大部分设置在运转机组上,以提高系统供电的可靠性。也就是火电厂要设有部分热备用,以利于系统的经济运行,和事故时周波的稳定。因火电厂机组经济出力在80%-90%之间,其欠载部分可在系统发生事故时投入而满载运行。

  四、检修备用

  电力系统中的机组设备,均需要进行定期预防性检修,电厂设备的检修主要有大修,小修及事故修理三种,事故修理由事故备用容量来解决,检修备用只考虑大修和小修。检修备用容量的确定,主要取决与每台机组检修所需要的时间,和两次检修之间的时间间隔。

  确定机组检修的时间和时间间隔,主要考虑机组的工作年限,检修质量,及备用备件供应情况等。一般火电机组大修周期为1~2年,检修时间为30天左右,水电机组大修周期为2~3年,检修时间为20天左右,小修每年一次约需5天左右。一般对电力系统机组的检修,首先应考虑利用年负荷的季节低落时,所空闲出来的容量进行机组检修。 注意到:只有当季节性低落所空闲出来的容量,不足以保证全部机组周期性检修时,才需要设置检修备用容量。检修备用容量的确定,应在年负荷曲线上进行,一般为系统最大负荷的12%-15%。依据百分数估计法,一般系统总备用容量约占系统最大负荷的20%左右。

编辑:刘冰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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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 316.08
2024-05-09

湖北省

¥ 319.39
2024-05-09

河南省

¥ 274.59
2024-05-09

山东省

¥ 321.62
2024-05-09

江西省

¥ 313.39
2024-05-09

福建省

¥ 303.10
2024-05-09

安徽省

¥ 314.72
2024-05-09

浙江省

¥ 332.74
2024-05-09

江苏省

¥ 306.15
2024-05-09

上海

¥ 332.73
2024-05-09

黑龙江省

¥ 412.70
2024-05-09

吉林省

¥ 358.29
2024-05-09

辽宁省

¥ 338.19
2024-05-09

内蒙古自治区

¥ 349.14
2024-05-09

山西省

¥ 315.61
2024-05-09

河北省

¥ 345.41
2024-05-09

天津

¥ 368.21
2024-05-09

北京

¥ 339.43
2024-05-10 18: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