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河南发文!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2022/11/08 16:07 来源:河南发改委

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一)峰谷时段。根据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14时和17—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二)峰谷比价。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工商业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三、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

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1:1:0.47。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用电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

四、恢复尖峰电价机制

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19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14时和20—21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五、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六、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

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应当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时段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以及申报购电价格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现货交易实施后,参与用户的电量交易价格和输配电价按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原则上不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电网企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和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改装,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电网企业应提前告知,做好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执行平段电价。分时计量装置安装和计费系统调整由电网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由于用户原因没有改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

(三)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四)每年3月底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以下情况: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收入变化情况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分时电价机制实施范围、时段、上下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动态调整。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调整后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2年11月5日

编辑:梁爱光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蒂森克虏伯阶梯式外挂炉和麦尔兹石灰窑知识产权声明

蒂森克虏伯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德国蒂森克虏伯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全权负责集团在中国区水泥和石灰行业的业务。

2024-04-25 成本 数字化 德国

那些离开水泥企业的员工都去了哪?

从更深层次考量,水泥行业的稳定增长,不仅是关乎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更是直接关联到每一位从业者的生活福祉与职业安全感。

中国建材股份:预期2024年一季度亏损约13亿元

4月18日,中国建材股份发布公告,预期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未经审核的权益持有人应占亏损(归母净利润亏损)人民币13亿元

接连拿矿!海螺水泥在两广、湖南、重庆补充“弹药”

据中国水泥网了解,近期,海螺水泥接连在广东、广西、重庆、湖南等地拿下多个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且每个矿山储量都不小。

2024水泥行业形势严峻 降碳降本是企业活下去的关键

杨水平指出,节能降碳与企业效益并非矛盾体,完全是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水泥行业在推进降碳工作的过程中确保企业效益,可以从2个方面入手。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4-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1.44
2024-04-25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4-25

青海省

¥ 416.22
2024-04-25

甘肃省

¥ 372.95
2024-04-25

陕西省

¥ 306.73
2024-04-25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4-25

云南省

¥ 323.02
2024-04-25

贵州省

¥ 312.57
2024-04-25

四川省

¥ 352.34
2024-04-25

重庆

¥ 328.95
2024-04-25

海南省

¥ 432.19
2024-04-25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05.45
2024-04-25

广东省

¥ 326.04
2024-04-25

湖南省

¥ 314.79
2024-04-25

湖北省

¥ 319.35
2024-04-25

河南省

¥ 297.33
2024-04-25

山东省

¥ 321.62
2024-04-25

江西省

¥ 317.07
2024-04-25

福建省

¥ 303.10
2024-04-25

安徽省

¥ 313.25
2024-04-25

浙江省

¥ 342.2
2024-04-25

江苏省

¥ 309.21
2024-04-25

上海

¥ 332.73
2024-04-25

黑龙江省

¥ 390.49
2024-04-25

吉林省

¥ 331.13
2024-04-25

辽宁省

¥ 302.53
2024-04-25

内蒙古自治区

¥ 337.13
2024-04-25

山西省

¥ 315.06
2024-04-25

河北省

¥ 342.12
2024-04-25

天津

¥ 338.21
2024-04-25

北京

¥ 349.43
2024-04-26 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