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律,长江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围绕长江保护法实施详解公众关心的问题。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一级巡视员王凤春详解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有关指示要求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针对长江所面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要求,依法强化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针对长江保护中所面临的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和机制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规划、政策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的指示要求,根据党中央有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法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在流域管理立法方面,现行水法确立流域管理基本制度,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依据水法规定在流域立法方面制定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针对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是第一部,其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黄河保护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对此,王凤春也给出解析:要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作为立法的根本遵循。例如关于黄河保护,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已作出明确部署,目前黄河保护立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按照总书记指示要求和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抓紧起草工作。
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相关流域立法首先定位为保护法,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同时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要坚持系统观念,有效增强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把建立流域协调机制放在立法核心位置,依法建立形成统筹协调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事项的体制机制,依法建立形成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和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要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配合。
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用法律破解制约流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不同流域有不同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要正视问题,找准问题,抓住问题根源,找出有效的法律应对之策,相应法律规定应当很明确具体,具有实质性法律效力。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反映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有效破除部门立法的局限性。在长江保护法起草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跨部门立法专班,积极发挥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人大代表作用,栗战书委员长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两次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这些做法值得其他流域立法工作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