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泡沫混凝土》(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泡沫混凝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混凝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原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保温隔热、基层垫层、基坑填充等部位所使用的现浇泡沫混凝土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611 试验机 通用技术要求
GB/T 5464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10294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
GB/T 14684 建筑用砂
GB/T 17431.1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JG 237 混凝土试模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泡沫混凝土 foam concrete
用物理方法将泡沫剂水溶液制备成泡沫,再将泡沫加入到由水泥基胶凝材料、集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制成的料浆中,经混合搅拌、浇注成型、养护而成的一种适用于室内外垫层、屋面保温隔热、非承重墙体或隧道、基坑填充等多孔现浇混凝土及其制品。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干密度分类
按泡沫混凝土干密度可分为十一个等级,分别用符号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2、A14、A16表示。
4.1.2按强度等级分类
按泡沫混凝土强度等级可分为十一个等级,分别用符号C0.4、C0.6、C1.0、C1.5、C2.5、C3.5、C5.0、C7.5、C10、C15、C20表示。
4.1.3按吸水率分类
按泡沫混凝土吸水率可分为八个等级,分别用符号5、7、10、15、20、25、30、35表示。
4.1.4 按泡沫混凝土种类分类
按泡沫混凝土种类可分为现浇泡沫混凝土和泡沫混凝土制品两类,分别用符号S、P表示。
4.1.5 按泡沫混凝土防火等级分类
按泡沫混凝土防火等级可分为两级:A级和无防火要求,分别用A和缺省符号表示。
4.2 标记
4.2.1 标记方式
泡沫混凝土用以下方式标记:
4.2.2 标记示例
a) 干密度等级为A03、强度等级为C0.4、吸水率等级为20、防火等级为A级的现浇泡沫混凝土,其标记应为:
FC A03-C0.4-20-S-A JG/T ×××-××××;
b) 干密度等级为A04、强度等级为C0.6、吸水率等级为15、无防火要求的泡沫混凝土制品,其标记应为:
FC A04-C0.6-15-P JG/T ×××-××××。
5 原材料
5.1 水泥
水泥应符合GB 175的规定。
5.2 骨料
5.2.1 轻骨料应符合GB/T 17431.1的规定。
5.2.2 砂应符合GB/T 14684的规定。
5.3 掺和料
5.3.1 粉煤灰应符合GB/T 1596的规定。
5.3.2 矿渣粉应符合GB/T 18046的规定。
5.3.4 采用其他活性矿物粉料做掺合物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3.5 掺加的掺合料的放射性水平应符合GB 6566的规定。
5.4 外加剂
外加剂应符合GB 8076的规定。
5.5 泡沫剂
泡沫剂应符合发泡要求,发泡后的泡沫混凝土性能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
5.6 水
水应符合JGJ 63的规定。
6 要求
6.1 性能
6.1.1 泡沫混凝土干密度不应大于表1中规定的指标,其容许误差应为+5%;导热系数不应大于表1中规定的指标。
表1 泡沫混凝土干密度和导热系数
干密度等级 |
A03 |
A04 |
A05 |
A06 |
A07 |
A08 |
A09 |
A10 |
A12 |
A14 |
A16 |
干密度
(kg/m³)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200 |
1400 |
1600 |
导热系数
W/(m·k) |
0.08 |
0.10 |
0.12 |
0.14 |
0.18 |
0.21 |
0.24 |
0.27 |
—— |
—— |
—— |
6.1.2 泡沫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由每组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来评定,每组试件的平均值和每块最小值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泡沫混凝土强度等级
单位为兆帕
泡沫混凝土强度等级 |
立方体抗压强度 | |
每组平均值 |
每块最小值 | |
C0.4 |
0.4 |
0.34 |
C0.6 |
0.6 |
0.51 |
C1.0 |
1.0 |
0.85 |
C1.5 |
1.5 |
1.28 |
C2.5 |
2.5 |
2.12 |
C3.5 |
3.5 |
2.98 |
C5.0 |
5.0 |
4.25 |
C7.5 |
7.5 |
6.38 |
C10 |
10 |
8.50 |
C15 |
15 |
12.75 |
C20 |
20 |
17.00 |
6.1.3 泡沫混凝土吸水率不应大于表3 的规定:
表3 泡沫混凝土吸水率
单位为百分率
等级 |
5 |
7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吸水率 |
5 |
7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6.1.4 泡沫混凝土防火性能应符合GB 50222中A级不燃性材料的规定。
6.2 外观
6.2.1 现浇泡沫混凝土
现浇泡沫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现浇泡沫混凝土的外观
项目 |
指标 | |
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mm) |
±10 | |
裂纹 |
裂纹长度 (mm) |
≤ |
裂纹宽度 (mm) |
≤1 | |
厚度允许偏差(%) |
±5 | |
表面油污、层裂、表面疏松 |
不允许 |
6.2.2 制品
6.2.2.1 泡沫混凝土制品不应有大于30mm的缺棱掉角。
6.2.2.2 泡沫混凝土制品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泡沫混凝土制品的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名称 |
指标 |
长度 |
±4 |
宽度 |
±2 |
高度 |
±2 |
6.2.2.3 泡沫混凝土制品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表4中除厚度允许偏差以外的所有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试件尺寸和数量
7.1.1 干密度、抗压强度、吸水率试验的试件尺寸应为100mm×100mm×100mm立方体试件,每组试件的数量应为3块。
7.1.2 导热系数的试件尺寸和数量应符合GB/T 10294的规定。
7.1.3 防火性能试验的试件尺寸和数量应符合GB/T 5464的规定。
7.2 试件制备
7.2.1 现浇泡沫混凝土的干密度、抗压强度、吸水率试件应采用符合JG 237 标准规定的、规格为100mm×100mm×100mm的立方体混凝土试模,并应在现场制作泡沫混凝土试件。
7.2.2 泡沫混凝土制品的干密度、抗压强度、吸水率试件应在随机抽样的泡沫混凝土制品中采用机锯或刀锯切取,试件应沿制品的长方向的中央位置均匀切取3块试件,试件表面距离制品端头表面的距离应为30mm(试件锯取部位如图1所示)。
1-试件 2- 试件 3- 试件
图1 试件锯取部位示意图
7.2.3 干密度、抗压强度、吸水率试件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裂缝或明显缺陷,尺寸允许偏差应为±2mm;试件应逐块编号,并应标明取样部位。
7.2.4 导热系数的试件制作应符合GB/T 10294的规定。
7.2.5 防火性能试验的试件制作应符合GB/T 5464的规定。
7.3 性能
7.3.1干密度试验方法
7.3.1.1 取试件一组3块,应逐块量取长、宽、高三个方向的轴线尺寸,并应精确至1mm,计算试件的体积V.
7.3.1.2 应将三块试件放在温度为80℃±5℃干燥箱内烘干至恒质量(M0),取出后,当试件冷却至室温后,应称取试件烘干质量M0,精确至1g.
7.3.1.3 干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7.3.1.4 该组试件的干密度值应为3块试件干密度的平均值,精确至1kg/m³.
7.3.2 导热系数
导热系数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10294的规定。
7.3.3 抗压强度试验方法
7.3.3.1 压力试验机除应符合GB/T 2611中技术要求的规定外,其测量精度应为±1%,试件破坏荷载应大于压力机全量程的20%且小于压力机全量程的80%.
7.3.3.2 抗压强度试验的试件数量应为1组3块,并应符合7.2的规定。在试验前,3块试件应放在温度为80℃±5℃干燥箱内烘干至恒质量。
7.3.3.3 试件受压面尺寸的测量应精确至lmm,并应按测量得到的尺寸计算试件的受压面积。
7.3.3.4 在抗压强度试验时,试件的中心应与试验机下压板中心对准,试件的承压面应与成型时的顶面垂直。
7.3.3.5 开动试验机,当上压板与试件接近时,应调整球座,并应使之接触均匀。
7.3.3.6 应以2 kN/s土0.5kN/s 的速度连续而均匀地加荷,直至试件破坏,并应记录破坏荷载。
7.3.3.7 抗压强度按下式计算:
7.3.3.8 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应为3块试件抗压强度的平均值,精确至0.01MPa.
7.3.4 吸水率
7.3.4.1 吸水率试验的试件数量应为1组3块,试验期应将3块试件放入电热鼓风干燥箱内,试件应在80℃±5℃下烘干至恒质量(M0)。
7. 3.4.2 当试件冷却至室温后,应放入水温应为20℃±5C的恒温水槽内,然后应加水至试件高度的1/3,并应保待24h,再加水至试件高度的2/3,并应经24h后,加水高出试件30mm以上,并应保持24h.
7. 3.4.3 将试件从水中取出,用湿布抹去表面水分,应立即称取每块重量(Mg),精确至1g .
7. 3.4.4 吸水率应按下式计算:
7. 3.4.5 该组试件的吸水率应为3块试件吸水率的平均值,并应精确至0.1%.
7.3.5 防火性能
泡沫混凝土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5464的规定。
7.4 外观
7.4.1 现浇泡沫混凝土
7.4.1.1 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
用量程为2000mm的靠尺,靠在泡沫混凝土的表面,再用一把分度值不大于1mm的塞尺测量靠尺与泡沫混凝土表面的最大距离。
7.4.1.2 裂纹长度与宽度
对现浇泡沫混凝土,浇注后3d内用一把分度值为1mm的钢板尺测量泡沫混凝土制品的裂纹的长度,用塞尺测量裂缝的宽度。
对泡沫混凝土制品,用一把分度值为1mm的钢板尺测量泡沫混凝土制品的裂纹的长度,用塞尺测量裂缝的宽度。
7.4.1.3 厚度允许偏差
对现浇泡沫混凝土,用一根长150mm、直径为2mm的钢针,随机插入泡沫混凝土,在钢针上标记插入的深度,拔出钢针,用分度值为1mm的钢板尺测量测量插入的深度,用下式计算泡沫混凝土厚度允许偏差:
7.4.1.4 表面油污、层裂、表面疏松
采用目测方法进行。
7.4.2 泡沫混凝土制品
7.4.2.1 缺棱掉角
用一把分度值为1mm的钢板尺测量泡沫混凝土制品的缺棱或掉角的最长长度(见图2)。
图2 测量缺棱掉角示意图
7.4.2.2 尺寸允许偏差
用一把分度值为1mm的钢板尺测量泡沫混凝土制品的长度、宽度和高度,然后分别计算其尺寸允许偏差。
7.4.2.3 外观质量的试验方法应符合7.4.1中除厚度允许偏差以外相应试验方法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泡沫混凝土的检验应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8.1.1 型式试验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结构、工艺、材料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1.2 出厂检验
对型式检验合格、正式投产的泡沫混凝土,均应在出厂前由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
8.1.3 交货检验
工程中的现浇泡沫混凝土应进行交货检验。
8.2 检验项目
泡沫混凝土的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类别 | |||||
要求 |
试验
方法 |
型式
检验 |
出厂
检验 |
交货
检验 | ||||
1 |
性能 |
干密度 |
6.1.1 |
7.3.1 |
√ |
√ |
√ | |
2 |
导热系数 |
6.1.1 |
7.3.2 |
√ |
—— |
商定 | ||
3 |
强度等级 |
6.1.2 |
7.3.3 |
√ |
—— |
商定 | ||
4 |
吸水率 |
6.1.3 |
7.3.4 |
√ |
—— |
商定 | ||
5 |
防火性能 |
6.1.4 |
7.3.5 |
√ |
—— |
商定 | ||
6 |
外观 |
现浇 |
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 |
6.2.1 |
7.4.1.1 |
√ |
√ |
√ |
8 |
裂纹 |
7.4.1.2 |
√ |
√ |
√ | |||
9 |
厚度允许偏差 |
7.4.1.3 |
√ |
√ |
√ | |||
10 |
表面油污、层裂、表面疏松 |
7.4.1.4 |
√ |
√ |
√ | |||
11 |
制品 |
缺棱掉角 |
6.2.2.1 |
7.4.2.1 |
√ |
√ |
√ | |
12 |
尺寸允许偏差 |
6.2.2.2 |
7.4.2.2 |
√ |
√ |
√ | ||
13 |
外观质量 |
6.2.2.3 |
7.4.2.3 |
√ |
√ |
√ |
8.3 判定规则
8.3.1 型式检验
8.3.1.1 现浇泡沫混凝土
a) 检验批及抽样
按表6中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现浇泡沫混凝土应至少500 ㎡为一检验批。在一检验批中随机抽样。按表6中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性能检验抽样:随机抽取300 ㎡,每100 ㎡、每个项目应随机抽取1组试件,共3组;外观检验抽样:随机抽样3处,每处10 ㎡.
b) 合格判定
若全部达到表6中型式检验项目的要求,则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8.3.1.2 泡沫混凝土制品
a) 检验批及抽样
按表6中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泡沫混凝土制品应至少100 m³为一检验批。在一检验批中随机抽样。性能检验抽样:每个项目随机抽取3组试件;外观检验:随机抽10块泡沫混凝土制品。
b) 合格判定
性能检验:若全部达到表6中型式检验项目的要求,则应判定该批泡沫混凝土制品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外观检验:对每块泡沫混凝土制品,若全部项目达到表6中型式检验项目的要求,则应判定这块制品合格,否则应判定这块制品不合格;对该批泡沫混凝土制品,若不合格的制品不大于2块,则应判定该批制品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制品不合格。
8.3.2 出厂检验
8.3.2.1 现浇泡沫混凝土
a) 检验批及抽样
按表6中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每100m³现浇泡沫混凝土应为一检验批,少于100 m³也应作为一检验批,在一检验批中抽样。性能检验抽样:在每个项目随机抽取1组试件;外观检验抽样:随机抽查10 ㎡.
b) 合格判定
若全部达到表6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则应判定该批现浇泡沫混凝土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8.3.2.2 泡沫混凝土制品
a) 检验批及抽样
按表6中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100 m³现浇泡沫混凝土制品为一检验批,少于100 m³现浇泡沫混凝土制品也应为一检验批。在一检验批中随机抽样。性能检验抽样:每个项目随机抽取1组试件;外观检验:随机抽10块泡沫混凝土制品。
b) 合格判定
若全部达到表6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则应判定该批现浇泡沫混凝土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性能检验:若全部项目达到表6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则应判定该批泡沫混凝土制品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外观检验:对每块泡沫混凝土制品,若全部项目达到表6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则应判定这块制品合格,否则应判定这块制品不合格;对该批泡沫混凝土制品,若不合格的制品不大于2块,则应判定该批制品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制品不合格。
8.3.3 交货检验
8.3.3.1 现浇泡沫混凝土
a) 检验批及抽样
按表6交货检验中规定和商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每100m³现浇泡沫混凝土应为一检验批,少于100 m³也应作为一检验批,在一检验批中抽样。性能检验抽样:每个项目随机抽取1组试件;外观检验抽样:随机抽查10 ㎡.
b) 合格判定
:若全部项目达到表6中交货检验项目的要求,则应判定该批现浇泡沫混凝土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8.3.3.1泡沫混凝土制品
a) 检验批及抽样
按表6交货检验中规定和商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每100m³泡沫混凝土制品应为一检验批,少于100 m³也应作为一检验批,在一检验批中抽样。性能检验抽样:每个项目随机抽取1组试件;外观检验抽样:随机抽10块泡沫混凝土制品。
b) 合格判定
性能检验:若全部项目达到表6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则应判定该批泡沫混凝土制品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外观检验:对每块泡沫混凝土制品,若全部项目达到表6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则应判定这块制品合格,否则应判定这块制品不合格;对该批泡沫混凝土制品,若不合格的制品不大于2块,则应判定该批制品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制品不合格。
9 包装与标志、运输、贮存
9.1 包装与标志
每2 m³泡沫混凝土制品应有防雨塑料包装,在包装的适当位置应有产品名称、标记、规格、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9.2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碰撞、抛投、雨雪淋湿。
9.3 贮存
泡沫混凝土及其原材料应防止受潮,存放在清洁且通风良好的库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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