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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缺失下的建筑业现状

2009/05/04 00:00 来源:建筑时报

......

  长期以来,我国的建筑业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只有消耗没有效益的行业,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发表重要谈话后,人们才开始扭转一些陈旧观念,建筑业进入第二产业行列。但近些年来,诸多产业都有了国家的产业振兴规划和产业政策,而且都要定时公布。唯独建筑业没有整体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强有力的政策扶持,仍像铜匠的担子——“挑到哪儿响(想)到哪儿”,客观上影响了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产业进步缺失政策支持,产业发展步履艰难
      
  改革开放之后,建筑业列入了第二产业的范畴,但与工业诸多门类相比较,建筑业基本上得不到全面的产业扶持政策。工业企业有专项贴息贷款,建筑企业基本无权享受;建筑业企业购置大型机械设备,不能像工业企业那样享受退税政策和其他优惠的扶持政策;而建筑施工企业其产业的产利率一直在2~3%左右徘徊,但税收政策的制定者一直把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相提并论,采取统一税收标准。世界性金融危机到来后,国内若干中小企业都得到了金融部门的积极扶持,但建筑施工企业中,中小企业要想得到贷款却被追加苛刻的附加条件。一些涉外企业在国外找到了工程,按国际惯例必须提供担保保函,但由于国内缺失相关鼓励政策,出具保函还是需有工程造价的1:1比例的资金打进银行,等于干一个工程要筹集两个工程的钱,因此失去了进军海外的机会。
    
  某些管理措施上下脱节,不利行业健康发展
      
  其一,优质优价是世界通行的商业法则,但我国的建筑产品却始终难施行,相反对最低价中标倒是不遗余力地去推行,什么是合理低价,让人难以把握,最终都是实际最低价,不仅多数企业对这一举措怨声载道,而且客观上难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
      
  其二,特级资质企业重新洗牌,重新按新标准进行资质就位,有些条件脱离行业实际情况,特别是科技进步要求方面,不是让人“跳一跳能够得到”的标准,有些内容作为企业就位的刚性标准条件,确实难以做到;
      
  其三,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是个方向,但基层积极性并不十分热情,究其实质,作为一个企业,纳税是其本分,然而建筑劳务企业的工作量在为总承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中已经纳过税,而劳务企业的工作量、个人收入又要重新再纳税,显然不尽合理;
    
  其四,《建筑法》已经实施了十余年,早就传说要重新修订了,但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迟迟修改不了,这部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备,对建筑业发展无疑是有巨大影响的。
    
  产业规模超常规扩张,掩盖的问题积重难返
      
  进入新世纪以来,建筑业高速发展,表现在建筑业总产值呈翻番增长,似乎这个行业发展势头非常好,其实不然。从行业层面看,一些现象不容忽视:
      
  怪现象之一是反映在建筑市场秩序中。近些年来,建筑市场经过反复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若干痼疾并未根除:工程交易中的公平失衡。由于法制的不完备,一部建筑法只管施工企业,缺失对业主的行为规范。业主恣意压价、要求投标方大量垫资、签订“阴阳合同”等现象大量存在。而作为投标方的施工企业在竞争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下,往往委屈求全;交工过程中的恶意拖欠。不良业主往往利用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不办交验竣工手续即使用建筑产品,或横挑鼻子竖挑眼找工程和合同瑕疵不结算;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又通过反复审计等,千方百计克扣、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不少市场招标不规范。业主对一些稍有规模的工程往往过细地实施分段、分类招标;有的甚至恶意肢解工程发包,这种人为肢解助长了腐败行为的滋生。建筑施工企业自身也存在着不少违规行为,低资质企业挂靠高资质企业承揽工程的现象比比皆是,总包企业乐意接受低资质企业挂靠,为的是赚点管理费和分摊经营风险;小包头一般无资质,更起劲找挂靠,一是避免了经营费用,二是逃避正当的税收,三是工程有点毛病和问题,有“大个子”撑着;工程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某企业主投标,拉上几个入围企业,共同投标,标书由主投标单位统一做,工程中标后,参与投标的单位由主投标单位发给十数万不等的辛苦费,以此类推,形成了一个串标、围标的利益共同体。
      
  怪现象之二是建筑市场中的各类“保证金”。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于2006年10月曾对江苏6家特级资质和4家一级资质企业进行过调查,据不完全统计,这10家建筑施工企业共缴纳各类保证金17.3901亿元。当年江苏共有建筑施工企业10796家,2005年江苏建筑业总产值以4600亿元计,无论是按企业资质等级类推还是依据2005年建筑业产值的占比测算,其当年保证金总量约百亿元之巨;这一年江苏建企创利润总额为113.3亿元,所创利润全部交纳保证金,尚有较大缺口,这个缺口只能举债应对。作者调研发现,一般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总额都占到工程合同总额的10%以上。在各类保证金中,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3类,为有据可收的;企业注册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等多类则为地方新规。保证金现象的推行,不仅枯竭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而且加重了企业举债负担,进一步摊薄了企业的利润水平。
    
  建筑企业税收负担过重,资本难积累
      
  其一,税收增长持续高于建筑业增加值的增长。对建筑业企业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按营业额的3%收取)、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应税基数,如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计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镇,计税率为5%;所在地在农村,计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教育费附加为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1%)、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总额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之差的25%征收)、印花税(按勘察设计合同所收取费用的0.5‰,或按建筑安装合同承包金额的0.3‰征收)等。以江苏建筑业为例,从2000年到2004年5年间,产业增加值年均增幅17%,税收年均增幅为28.6%,这种持续多年保持过高税收增长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二,企业所得税征税率脱离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把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归为一类,应税所得率核定在企业产值利润率8~20%的基础上,但即使以8%的低限计算,其所得税折算为企业的产值纳税率即为2%(8%×25%),而近10余年来我国建筑企业的平均产值利润率不超过3%,因此这种所得税征收办法使建筑企业交了过头税。此外,个人所得税预征率1%也明显过高,地区间地税部门为项目所在地征税和企业注册地征税不协调,也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从企业微观层面看,发展缺乏有效、科学引导
      
  其一,在全国范围内,仍有部分国有企业改制成本难筹措、人员难安排,至今仍未改制,这部分企业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已经愈来愈显得困难重重,市场竞争搞不赢民营企业,企业收入降低,人心不稳,职工长期吃大锅饭,人浮于事,队伍难带;企业为了生存,大量接受低资质企业挂靠,赚点管理费以供养企业离退休职工和现职职工,由于疏于管理,往往官司不断、债务缠身。
      
  其二,一些民营企业小富即安,小胜即满,企业经营管理陈旧落后,家族式管理、作坊式运作的做法仍在延续,已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其三,不少建筑企业科学发展的要求不强烈,科学发展观的意识较淡薄,产业结构调整的口号喊了10余年,但仍然死抱着房建专业不放;如何向高端产业门类渗透,如何从土建单一经营中淡出,积极实施多元化经营,变垫资为投资,变打工者为老板,转型发展、科学发展既无思路,也无举措,这样吊在房建一棵树上,只能是慢性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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