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下篇

2005/12/23 00:00 来源:

......

    9 产品与施-I-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验收检验是指对本规程规定的项目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以判定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预拌砂浆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9.1.2 预拌砂浆进场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对于干拌砂浆,尚须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及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于湿拌砂浆,尚须提交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9.1.3 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验收检验为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和复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工程施工方或监理方可对进场预拌砂浆进行有见证送检,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交货检验的承担单位,其中包括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1.4 当判断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稠度、保水率和粘结强度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9.1.5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

    9.1.6进行预拌砂浆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92 干拌砂浆产品验收检验

    9.2.1 干拌砂浆进场,应按表9.2.1对性能进行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在使用中,对干拌料有怀疑或出厂期超过有效期时,应进行复验。检验项目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千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
序号
种  类
检验项目
1
干拌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
2
干拌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稠度、保水率
3
干拌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
   
    表9.2.1 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交货检验项目。

    9.2.2 取样与组批

    a) 每一批次的干拌砂浆均应在供需双方人员在场确认的情况下,按本规程规定进行取样,取样量为4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供方保存至有效期,一份由需方按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b) 干拌砂浆应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干拌砂浆试验肘的稠度取值范围为:砌筑砂浆80±10mm,抹灰砂浆100±10mm,地面砂浆45±5mm。  
 
    c) 组批按照表6.2.5-3的规定进行。

    d) 施工中的强度检验取样工作,砌筑砂浆应按GB 50203第4.0.12条规定进行;地面砂浆应按GB 50209中第3.0.18条规定执行。 
     
    e)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的试块,测试检验28d强度。

    9.2.3 合格判定及复验

    9.2.3.1 各种干拌砂浆的试验结果如符合相应规定质量标准要求(表5.2.1~表5.2.3)的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果只有一项不合格,则对留样进行复检,每一项检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时判为合格,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2.3.2 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合格。

    9.2.3.3 袋装干拌砂浆在运送到工地时应无破包、受潮。破包判定根据GB 9774中规定裂口处大于50mm或几处裂口合计大于80mm,或阀口外翻,均为破包。如包装袋有明显水迹,并在袋里的干拌料可发现有结块的情况,可被认定为已受潮。已破包或已受潮的材料可被退回。

    9.2.3.4 干拌砌筑砂浆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双方确认的封存样进行复验:

    a)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b)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c)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如果封存样超出有效期,则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对砂浆强度进行现场检测可采用GB/T50315、JGJ/T136的方法。

    9.2.4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干拌砂浆原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

    93 湿拌砂浆产品验收检验

    9.3.1 湿拌砂浆进场,应按表9,3.1 对性能进行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

    表93湿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
序号
种  类
检验项目
1
湿拌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
2
湿拌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
3
湿拌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

    表9.3.1未列出的其他品种湿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交货检验项目。

    9.3.2 取样与组批

    a) 用于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点抽取。

    b) 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JGJ70的规定在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抽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抽取;

    c) 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d) 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i)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砌筑砂浆按GB 50203中第3.4节规定执行;地面砂浆应按GB50209中第2.0.8条规定执行;如有争议实行见证取样检验。
    ii) 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iii) 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9.3.3 合格判定和复验

    a) 强度、凝结时间的试验结果以符合表5.3.1~表5.3.4的规定为合格。

    b) 稠度、保水率的试验结果以符合表5.3.1~表5.3.4的规定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余下的试样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符合表5.3.1~表5.3.4的规定,仍为合格;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表5.3.1~表5.3.4的规定,则判为不合格。

    c) 对稠度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砂浆,需方有权拒收和退货。

    d) 对凝结时间或稠度损失不合格的砂浆,供方应立即通知需方。

    9.3.4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湿拌砂浆原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

    94 施工验收

    9.4.1 工程验收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对预拌砂浆及其施工质量有疑问或争议时,应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4.2 预拌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03规定的。

    9.4.3 预拌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10的要求,外墙贴有饰面砖时,还需按JGJl26、JGJll0的规定进行粘结强度检验。

    9.4.4 预拌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09的规定。

    9.4.5 冬期施工砂浆强度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的试块,测试检验28d强度。

    9.4.6 湿拌砌筑砂浆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i)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ii)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iii)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对砂浆强度进行现场检测可采用GB/T50315及GJ/T136的方法。
 
    10  试验方法

    10.1 预拌水泥砂浆强度试验应按JGJ70的有关规定进行,试件制作时,拌合物的加水量按产品要求确定。拆模时间应在砂浆凝结之后;并且成型后第五天放入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为20±3’C、相对湿度大于90%。预拌石膏砂浆的强度参照JGJ70的方法进行,石膏砂浆试件养护温度为20±3~C,养护相对湿度为自然气候条件下的室内湿度。

    10.2 预拌砂浆稠度、凝结时间和收缩率的测定试验按JGJ70的有关规定进行。

    10.3 预拌砂浆保水率按本规程附录B《砂浆保水性试验方法》进行。
   
    10.4 干拌散装砂浆的均匀性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C《散装干拌砂浆均匀性试验方法》进行。

    10.5 预拌砂浆抗渗性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D《砂浆抗渗性试验方法》进行。

    10.6 预拌水泥砂浆粘结强度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E《砂浆粘结强度试验方法》进行。预拌石膏砂浆粘结强度试验参照本规程附录E进行,但石膏砂浆试件养护温度为20±3℃,养护相对湿度为自然气候条件下的室内湿度。

    10.7 合同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事关水泥、混凝土行业!工信部印发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各相关单位需认真组织实施此计划。要求起草单位在制定标准时要兼顾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理、产业化和应用推广。相关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需提前规划,确保及时传达至起草单位,并负责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及技术审查工作。部门机关相应司局须管理好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保证标准质量。如果计划执行中需调整标准项目,应遵循相关规定。此通知包含对水泥、混凝土等行业标准的相关内容。

颜碧兰:水泥新国标介绍及对水泥企业影响

新标准对水泥行业生产会带来什么影响?水泥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变化?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5-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3.72
2024-05-22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5-22

青海省

¥ 411.41
2024-05-22

甘肃省

¥ 382.91
2024-05-22

陕西省

¥ 327.04
2024-05-22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5-22

云南省

¥ 308.20
2024-05-22

贵州省

¥ 312.57
2024-05-22

四川省

¥ 345.03
2024-05-22

重庆

¥ 340.15
2024-05-22

海南省

¥ 432.19
2024-05-22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18.07
2024-05-22

广东省

¥ 312.21
2024-05-22

湖南省

¥ 316.14
2024-05-22

湖北省

¥ 307.95
2024-05-22

河南省

¥ 324.60
2024-05-22

山东省

¥ 319.18
2024-05-22

江西省

¥ 313.39
2024-05-22

福建省

¥ 294.75
2024-05-22

安徽省

¥ 333.30
2024-05-22

浙江省

¥ 350.61
2024-05-22

江苏省

¥ 339.84
2024-05-22

上海

¥ 367.73
2024-05-22

黑龙江省

¥ 441.66
2024-05-22

吉林省

¥ 382.09
2024-05-22

辽宁省

¥ 367.01
2024-05-22

内蒙古自治区

¥ 353.34
2024-05-22

山西省

¥ 317.83
2024-05-22

河北省

¥ 352.52
2024-05-22

天津

¥ 368.21
2024-05-22

北京

¥ 339.43
2024-05-23 07:3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