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发布《计费规则》组织达成垄断协议被罚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对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3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0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2018年4月26日,当事人(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联合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会发布《山西省工程监理服务计费规则》(以下简称《计费规则》)。
《计费规则》规定了工程监理服务行业标准准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并列明惩戒措施,涉嫌构成垄断协议。经必要调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按规定将立案情况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期间,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采取直接调查和委托地市级局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协会会员、部分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办案人员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并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另外,2018年4月26日,当事人发布《山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其中,第八条规定“参照行业计费规则合理确定服务价格,……”;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将视情节情况由所在市监理自律委员会和协会自律部给予处理。处理方式:(一)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二)行业内部批评(会刊、网站公告);(三)记入诚信档案;(四)情节较重的,取消行业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降低企业诚信等级;(五)情节严重的,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六)情节特别严重的,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首次违反本公约第七至第十二条的,按第十六条(一)款处理。事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的,视其违约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第十六条(二)至(五)款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第十六条(六)款处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制定统一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水平和价格变动幅度的《计费规则》,组织会议通过并公开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构成“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依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200000元。
附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罚字〔2026〕1号).pdf】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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