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

2008/08/12 00:00 来源:

......

马政[2008]33号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类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马鞍山经济开发区、慈湖经济开发区)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粘土砖(瓦)窑厂应关闭拆除,并按规定复垦土地:(一)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无土源的;(二)在自然保护区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沿江河湖渠边的;(三)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旅游景点线路两侧直观可视200米范围内的。

  四、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马鞍山经济开发区、慈湖经济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及设施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五、当涂县县城规划区内,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六、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各设计单位不得在上述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本通告施行前已完成设计但尚未施工的,必须变更设计。

  七、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类生产企业、生产线及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马鞍山经济开发区、慈湖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项目用地预审、不予办理或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及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三)在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粘土类墙体材料的使用量,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属于应当关停的粘土砖(瓦)窑厂,应当自行关停。拒不关停的,由其所在地县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商、墙改、供电、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马政〔2004〕6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政策导向是推动水泥行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春节期间马鞍山8天生产33.71万吨水泥

岗位过大年,生产“不打烊”。春节,是团聚,是陪伴,也是奋斗。

马鞍山市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整治行动

对查获的‘三无’和‘隐形’采砂船舶,依法予以拆解取缔,确保动态清零。

踔厉奋发 勇毅前行 推动散装水泥事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2003年1月10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国家经贸委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致浙江水泥散装率连续三年全国省、区第一的贺信上批示:“散装水泥发展的经验值得总结,使我省各行业、产业都树立赶超意识,奋发向上,力争先进,开拓创新。向水泥产业的干部、职工致敬,并希望继续保持先进,取得新的成绩。”

“三大工程”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三大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6-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7.92
2024-06-07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14.51
2024-06-07

青海省

¥ 441.41
2024-06-07

甘肃省

¥ 387.09
2024-06-07

陕西省

¥ 347.35
2024-06-07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6-07

云南省

¥ 342.83
2024-06-07

贵州省

¥ 387.76
2024-06-07

四川省

¥ 381.32
2024-06-07

重庆

¥ 337.56
2024-06-07

海南省

¥ 432.19
2024-06-07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38.47
2024-06-07

广东省

¥ 298.50
2024-06-07

湖南省

¥ 323.49
2024-06-07

湖北省

¥ 323.98
2024-06-07

河南省

¥ 354.60
2024-06-07

山东省

¥ 347.69
2024-06-07

江西省

¥ 308.39
2024-06-07

福建省

¥ 315.05
2024-06-07

安徽省

¥ 333.30
2024-06-07

浙江省

¥ 363.18
2024-06-07

江苏省

¥ 330.09
2024-06-07

上海

¥ 347.73
2024-06-07

黑龙江省

¥ 508.96
2024-06-07

吉林省

¥ 462.45
2024-06-07

辽宁省

¥ 435.38
2024-06-07

内蒙古自治区

¥ 378.18
2024-06-07

山西省

¥ 334.95
2024-06-07

河北省

¥ 379.49
2024-06-07

天津

¥ 408.21
2024-06-07

北京

¥ 389.43
2024-06-10 21: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