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2-03-28 00:00

  浙江杭州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辞职后违反先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自己成立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原公司的客户继续进行交易,给原公司造成损失达360万余元。日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刘某,男,33岁,湖北省武昌县人,研究生,2004年进入杭州一家医药类外贸公司工作,2008年被提拔为电子部经理,具体负责与外商的经营、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

  在进公司的时候,刘某就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内容是保守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并在离开公司之后两年内不能使用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经营信息用于同类业务的经营,而公司则每个月支付其200元保密费。

  之后,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公司组织业务员到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外地区及国内广交会参展等搭建的平台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的5家外商建立了客户关系。其明知公司将上述经过多年时间,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维护的客户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管理(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客户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仍然于2010年1月,其在职期间在杭州私自成立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并用自己公司名义与上述5家外国客户进行多次交易。

  2011年1月25日,刘某从外贸公司离职,继续以自己公司名义,以给中间商提高佣金比例,给外商客户降低价格的手段继续与5位客户进行外贸交易。经评估,刘某的行为对原从业的外贸公司造成的损失达360万余元。2011年8月31日,刘文明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违反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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