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就《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民意

2011-06-07 00:00

  据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就《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办法拟规定:工会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专家表示:这一调解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保护劳动者权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3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由职工和企业推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认为,这是一大亮点:一些劳动者、尤其农民工考虑到多种因素,可能不想打官司,很多人也不会打官司,如果调节委员会发现双方有争议的时候,可以主动的出面调节,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规定还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一方当事人在协议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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