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展至全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22日宣称,为支持企业“走出去”,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19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现有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
《通知》中称,根据当前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各地区2005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如实际需要用汇超过额度,可以予以追加。外汇局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原单个项目的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企业境外投资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能便利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手续,在用汇上也将得到积极支持。
据介绍,自2002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对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允许跨国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运作、银行委托放款或通过直接放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还批准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截至2004年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表示,他们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不断调整和创新外汇管理方式,共同促进我国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知》中称,根据当前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各地区2005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如实际需要用汇超过额度,可以予以追加。外汇局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原单个项目的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企业境外投资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能便利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手续,在用汇上也将得到积极支持。
据介绍,自2002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对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允许跨国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运作、银行委托放款或通过直接放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还批准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截至2004年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表示,他们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不断调整和创新外汇管理方式,共同促进我国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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