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偷逃、拖欠社会保险费三大花招解剖

2005-04-25 00:00
    偷逃、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少企业的“通病”。《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的“欠保”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除了单位故意混淆、混水摸鱼,来逃避缴费义务的情况以外,这里我们还要介绍几种情形,为劳动者提个醒,也让用人单位引以为戒。 

  招数1: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单位采用的主要手段是瞒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规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的,但是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就在工资性收入的确定上玩起了花样,例如工资总额范围的统计项目,被分开发放,还冠以职工福利的“美名”,以便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弄虚作假的做法是不足取的,一经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 

  招数2:张冠李戴 

  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费,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从概念上来讲单位职工与自由职业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参保身份,职工以自由职业者名义缴费,不但使单位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造成职工将来不能享受有些社会保险待遇(如失业保险),同时国家的社保基金统筹纳入也随之减少,如此“三损”的局面是绝对不应该出现的。 

  招数3:混淆视听、颠倒黑白 

  要求失业人员在应聘工作时提供虚假“协保”、下岗等证明,以此作为逃避缴费的借口。由于“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已一次性缴纳到了退休年龄,根据规定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但是失业人员不同于“协保”人员,他并未缴足社会保险费用,而且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单位必须履行缴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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