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加班的企业将要受罚

2004-12-03 00:00

   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正式执行。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逾期不付,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企业让职工加班超时、侵害了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不同金额的处罚。

   浙江省开通12333投诉举报热线,让劳动者能够更便捷地维护自身权益。据了解,今年前3季度,杭州市已为劳动者追回拖欠克扣工资3879万元,预计至年底将突破4000万元。下月开始,建筑、制鞋、服装等劳动密集型及使用外来工较多的行业或企业将成为拖欠职工工资的重点检查整治对象。凡检查中查出因拖欠职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均记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新条例》使得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标准更具体,监察人员执行起来也更方便,劳动者将从中又能获取哪些实惠?今晚7点至8点,每日商报特邀浙江省劳动监察总队监察二科科长王根生,通过热线为读者解读新条例。欢迎读者拨打每日商报热线85051890咨询或举报。

逾期不付工资,罚双倍

12月1日起,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加班超时有罚则

根据新条例规定,职工即使在自愿的前提下,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一旦职工加班时间超过该限制,将依据超时加班职工的数量,给予企业按每人100元至500元罚款。

严惩瞒报企业保证社保缴纳

企业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减少缴纳社会保险数额的,一经查实,从12月开始将受到严惩。按照新条例,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女职工权益保护有了更具体的依据

今后,侵害女职工权益的企业将并不只是限期整改的要求,违规企业将受到实际的处罚。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或者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或者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等等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

关于举报,你应该知道

新条例明确规定为举报企业违反劳动规定的举报人进行保密。其次,对提供举报的举报人提供奖励,加大职工的监督力度。还有,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企业,处以罚款。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注意举报的两个期限,一个是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期限是二年,另一个期限是劳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必须在60天内给予举报人答复,最多只能延长30天,之后必须给出处理意见。

出 处: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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