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庆加班费启用新标准

2004-09-27 00:00
   “十一”黄金周就要到了,一些用人单位会安排职工加班,江苏省劳今年国庆加班将启用新计算标准。 

    江苏省自7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据介绍,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十一”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当地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 其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以月工资1000元为例,折算日工资标准约为47.8元,小时工资约为5.97元。在“十一”黄金周中,如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5.97×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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