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04-09-10 00:00
    《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诸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企业进行转产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变更,若变更达不成协议时,企业这时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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