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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拦截、海域打桩、严查卸砂 天津治理江船海上运输

2018/08/16 10:04 来源: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方案》,指出将从8月21日起,开展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治理工作。......

  日前,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严厉打击、长效管理的原则,基本消除本市海域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安全隐患和非法使用岸线卸砂的行为,促进天津海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将从8月21日起,开展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海上通航安全,维护港口生产秩序,保护海洋岸线资源和生态环境。

  《方案》指出,将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项治理行动设海上、岸线、陆上3个专项工作组,分别负责专项治理行动中不同领域的具体治理工作。各专项工作组由牵头单位召集组织,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转。还设立了专项治理行动联合办公室,在市港航管理局集中办公,设立工作和举报电话(日间:25709860,夜间:25709800)。

  《方案》规定了专项行动的十项重点工作,分别为:

  (一)拦截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根据内河船舶活动规律和轨迹等选定海上拦截区,对本市海域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行为实施海上布控、拦截和查处。

  (二)设置违法船舶临时处置区。研究、制定违法船舶及所载货物处置相关工作方案,报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例会研究决定。海上执法单位将违法船舶移送至违法船舶临时处置区,相关单位配合做好移送及治安保障工作。

  (三)调查违法船舶、砂石来源及从事非法运输的人员。查处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对违法船舶跨航区航行、证照不全等行为进行核实、处罚,向船籍地管理部门通报并由船籍地管理部门履行召回程序;调查非法运输的砂石来源,盗采行为涉及外省区市的,由海上执法单位提供违法依据。对涉嫌盗采外省区市资源的行为,向被盗采地政府进行通报。盗采行为涉及本市属地范围的,本着"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由海上执法单位立案调查。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研究"三无"违法内河船舶处置措施。海上执法单位研究"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的认定和处置问题,依法制定处置措施,报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例会研究确定。

  (五)管控海、陆运砂通道。制定抛设渔礁、海域打桩等管控海上非法运砂通道的可行性工程性措施方案,报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例会研究决定。对非法卸砂点陆上运输车辆进行设卡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运输行为。

  (六)治理岸线非法卸砂点。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属地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规划港区内、海域内、河口区域内等非法卸砂点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管理部门下发通知通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拆除非法卸砂点。对职责交叉区域,由职责交叉各方具体商议;其他土地权属情况由归属单位依法治理;无法确定责任部门或单位的,报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例会研究确定。

  (七)管控非法接卸砂从业人员。对本市户籍的非法接卸砂从业人员由所在街镇依法予以约谈、警示、教育,劝导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涉黑涉暴、屡教不改等非法从业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设立正规接卸砂泊位。研究制定卸砂码头泊位标准和作业条件,协调港口经营单位设立用于卸砂的专业泊位,并对使用单位给予适度优惠。

  (九)实施终端管控。市建设部门开展对搅拌站和施工企业等用砂大户的相关摸排调查工作,依法查处购买无正规手续砂石的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非法砂石流通渠道的相关摸排调查工作;配合开展对岸上卸砂点的相关摸排调查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按照《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防控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制定专项预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行动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8月20日前)。各单位将集中办公人员及联系方式报联合办公室。海上、岸线、陆上工作组分别制定具体细化方案并报联合办公室,启动先期摸排工作,做好执法力量调派等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8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2月)。各单位对治理的成功做法、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巩固专项行动成效,建立长效机制。


编辑:鞠丽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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