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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法可依

2018/06/01 11:53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继北京等七省(市)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后,吉林等8省(区)也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继北京等七省(市)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后,吉林等8省(区)也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在整改方案中都有产能过剩行业化解不力的整改内容。对水泥行业主要有产能置换中违规、明令淘汰的工艺生产线还在生产等问题。在有的区首府督查到,部分重点企业违法违规,在环保部门实施查处后仍不整改,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号水泥窑未完成除尘改造,长期超标排放。在有的省省会行政区内,有水泥有限公司多年来大规模违规超限开采石灰岩矿,生态破坏问题较为突出。这两家水泥企业同属一家知名水泥企业集团。

  对于超标排放查处的法律法规很健全,不整改可连续计罚,责令停产。但该企业长期能在超标排放下生产,在环保部门实施查处后仍不整改,胆确实有点大了。按理说,该企业处在北方供暖期较长地域,停产时间相对较长,完全可安排足够的时间实施除尘改造,对生产经营也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可就是顶着不改,理应作为反面教材,以警示行业。

  大规模违规超限开采石灰岩矿的问题第一次出现在督查情况中。石灰岩矿开采量依据水泥熟料生产量而定,开采方案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开采方案有序进行。被督查组认定为大规模违规超限开采,说明多采了不少矿石。对这些多采矿石干吗多了,值得推敲。是将批准用于生产水泥熟料的矿石违规转移用途了。或是将其降级用于其他方面,对国家宝贵资源糟塌了。或是作为生料转买,似这样的可能性也不大。那只能理解为大规模超额生产之需要了。

  避免污染物叠加效应,在取暖期等期间内,对高污染企业实施停产。在重污染气象条件下对高污染企业实施停产限产。难道是在其他期间,企业铆足了劲生产呢?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还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水泥项目建设项目经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基础。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产能是基础的基础。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往大里说,对行政机关出具的公文应严格遵循,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当前对排放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作出规范应是当务之急。即规范允许生产天数下排放量,扣除依据限产量折算天数的排放量,即成为企业允许排放量的确定。如企业没有对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换代的话,企业大规模超额生产不再可能出现。似也没有必要去检查什么实际生产线规模。也不会出现大规模违规超限开采石灰岩矿的问题。

  对于投资新建水泥熟料项目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水泥项目属备案管理投资项目。《通知》明确,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41号文件明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信部也已下发施行新《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办法》规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

  按国家发改委下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履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项目应为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

  按国家发改委下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规定,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对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方法也已明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通知》提出要求,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对行政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那么,对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该如何,还需要进一步往下说吗?

编辑:祝嫣然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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