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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市场好转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是否有所淡化?

2018/05/03 11:43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今年,行业内似乎对争取达到创历史纪录1200信心很足,但对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却是否有所淡化、轻视,应引起业内高度重视。......

  当行业效益普遍向好时,企业安全事故却频频发生。效益不太好时,谨慎行事,唯恐出什么乱子,雪上加霜。效益好时,紧繃的弦松了,反而出现事故。去年行业利润位居历史第二,今年正在有信心攀上历史最高峰时,却不断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据《新华社》报道,5月1日上午,长春市欣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亚泰集团安达公司水泥厂内进行清库作业时发生水泥塌方,有4名作业人员落入水泥罐内,其中2人死亡,另2人被找到后送医院救治。

  又是一起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今年以来,有怀宁上峰生产部制成车间石膏库堵料捣料过程中物料垮塌造成 2名员工身亡。张家口市逐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委托涿鹿建胜瑞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水泥筒仓清仓作业时,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库内作业,在进行水泥库清库作业时,库内上部水泥结块掉落,将作业人员掩埋,造成6人死亡。

  又是一起在逐鹿金隅发生外委施工作业事故后的又一起外委施工作业事故。

  清库作业一直是水泥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灾区。原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在三项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中,第三项为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隐患有,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列建材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有6项,涉及水泥有3项,序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序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序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今年以来发生几起生产安全事故就是原国家安监总局所指出的第2项和第5项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也就是说,在水泥行业内,国家主管部门已明确指出水泥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但在企业中,依然有一些企业我行我素,不当回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去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时,原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从大量事故统计分析情况看,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孙华山在究其原因时指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一些企业缺乏“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基本认识,特别是在市场好转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发展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的倾向依然存在。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过低。对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追责力度不够。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能力不足。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一些行业领域经过粗放式增长、低水平发展给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工艺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

  孙华山所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原因不正是当前水泥行业内的真实写照!在市场好转的情况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淡化了。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能力不足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必然的后果。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是建材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之一,同样在当前水泥行业内存在。违法外包也是当前水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主要原因。

  今年,行业内似乎对争取达到创历史纪录1200信心很足,但对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却是否有所淡化、轻视,应引起业内高度重视。

编辑:祝嫣然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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