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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错峰生产征求意见稿出台 将停产4个月

2017/09/12 11:55 来源: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日前,河南省政府发布《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建材行业等6个行业提出错峰生产任务。......

  日前,河南省政府发布《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建材行业等6个行业提出错峰生产任务。

  水泥行业任务如下:

  错峰范围:全省72家水泥企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熟料生产企业粉磨工序);全省1172家砖瓦窑企业(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煤改气、煤改电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全省60家陶瓷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全省2家岩棉企业(不含以电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全省8家石膏板企业;全省114家耐材企业(不含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和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全省144家珍珠岩企业。

  错峰时间:

  (1)郑州、开封、安阳市、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巩义、兰考、滑县、长垣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洛阳、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49家水泥、510家砖瓦窑、47家陶瓷、1家岩棉、6家石膏板、87家耐材、17家珍珠岩企业,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全部停产。

  (2)其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的23家水泥、662家砖瓦窑、13家陶瓷、1家岩棉、2家石膏板、27家耐材、127家珍珠岩企业,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月20日,全部停产;2018年1月21日至2月10日,恢复生产;2018年2月11日至3月15日,全部停产。

  错峰要求: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建材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限产情况见附件4-11。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方案原文:

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冬季重污染天气,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终期考核目标,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能源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10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切实减轻冬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钢铁企业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和企业所处区域实施限产,焦化企业通过延长结焦时间实施限产,铸造企业按燃料类别实施停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1386, 9.00, 0.65%)棉、岩棉、石膏板、耐材、珍珠岩等建材企业,全部实施停产;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上;炭素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水平,实施停限产;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实施轮产;原料药生产医药企业和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

  二、错峰生产任务

  (一)钢铁行业:全省25家钢铁企业(含炼铁、炼钢、轧钢企业,不含冷轧企业)。

  错峰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优先对位于城市建成区、位于城市主导风向钢铁企业实施限产。各地要依据当地实际,明确钢铁企业具体限产措施;安阳市要加大钢铁限产力度,确保全市辖区内钢铁总产能限产50%。其中,有高炉生产工艺的钢铁企业,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无高炉生产工艺的钢铁企业,以转炉(电弧炉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仅有球团(烧结)工艺的钢铁企业,以球团(烧结)生产线数量计。具体限产情况见附件1。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焦化行业:全省23家焦化企业。

  错峰时间: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错峰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位于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的13家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其余10家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采用企业实际出焦量核实。具体限产情况见附件2。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铸造行业:全省1188家铸造企业。

  错峰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

  (1)使用煤、焦炭(2440, 69.00, 2.91%)等为燃料的100家铸造企业,全部停产,其中,包含铸造工序的机械加工等相关企业,仅停产铸造工序;同时包含燃煤炉、电炉工序的,仅停产燃煤炉,电炉达标排放情况下,可正常生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2)2017年10月31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组织对1088家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铸造企业,逐家排查验收,对能够稳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的,允许其正常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被各级督查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纳入采暖季停产范围。具体限产情况见附件3。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建材行业

  错峰范围:全省72家水泥企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熟料生产企业粉磨工序);全省1172家砖瓦窑企业(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煤改气、煤改电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全省60家陶瓷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全省2家岩棉企业(不含以电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全省8家石膏板企业;全省114家耐材企业(不含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和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全省144家珍珠岩企业。

  错峰时间:

  (1)郑州、开封、安阳市、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巩义、兰考、滑县、长垣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洛阳、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49家水泥、510家砖瓦窑、47家陶瓷、1家岩棉、6家石膏板、87家耐材、17家珍珠岩企业,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全部停产。

  (2)其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的23家水泥、662家砖瓦窑、13家陶瓷、1家岩棉、2家石膏板、27家耐材、127家珍珠岩企业,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月20日,全部停产;2018年1月21日至2月10日,恢复生产;2018年2月11日至3月15日,全部停产。

  错峰要求: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建材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限产情况见附件4-11。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有色行业:全省13家电解铝企业;全省11家氧化铝企业;全省109家碳素企业;全省39家有色再生企业。

  错峰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

  (1)13家电解铝厂分别限产30%以上,以电解槽数量计,以现场督查抽查核实。

  (2)11家氧化铝企业分别限产30%以上,以生产线计,以现场督查抽查核实。

  (3)86家未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的炭素企业,全部停产。33家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的炭素企业,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以现场督查抽查核实,出现超标排放情况的炭素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

  (4)39家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实施轮停,2017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全部停产;2018年1月1日至2月15日,恢复生产;2018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全部停产。

  具体限产情况见附件12-15。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医药化工行业:全省39家原料药生产医药企业;全省41家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

  错峰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39家原料药生产医药企业和41家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七)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错峰范围:全省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医药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

  错峰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

  (1)各地要结合不同行业的错峰生产要求,摸清企业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建立重点用车企业清单,采用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大力推广重型车液化天然气(LNG)改造等措施,制定“一厂一策”的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2)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地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巩义、兰考、滑县、长垣市(县)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错峰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在本方案错峰生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产业特征、布局和企业排污情况、所处区位,制定具体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错峰停产方案可根据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措施要具体到县(市、区),细化到企业及生产线,严禁“一刀切”,实现经济和环境双赢。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施电力监控。省环保厅、电力公司要建立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用电监管监控平台,对全省错峰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实行每日监控,每天研判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用电量变化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执行停产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并报送省环境攻坚办。

  (三)严格督查问责。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要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专项督查,严厉打击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落实停限产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6个省环保督查组要将各地错峰生产要求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查范围,作为省环境攻坚办月评比、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以及发现应列入本方案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而未列入的地方政府及有关人员,严格实施问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落实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做好错峰生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编辑:祝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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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山东省

¥ 301.62
2024-03-28

江西省

¥ 323.45
2024-03-28

福建省

¥ 311.74
2024-03-28

安徽省

¥ 308.50
2024-03-28

浙江省

¥ 317.92
2024-03-28

江苏省

¥ 281.08
2024-03-28

上海

¥ 312.73
2024-03-28

黑龙江省

¥ 390.49
2024-03-28

吉林省

¥ 331.13
2024-03-28

辽宁省

¥ 302.53
2024-03-28

内蒙古自治区

¥ 341.23
2024-03-28

山西省

¥ 324.87
2024-03-28

河北省

¥ 347.07
2024-03-28

天津

¥ 338.21
2024-03-28

北京

¥ 349.43
2024-03-29 17: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