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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决项目遗留问题理应合规为项目作表率

2017/08/23 11:36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统筹研究提出的解决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首先要符合工信部制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理应为(曾违规过的)项目改过作表率。......

  近贵州省经信委和发改委联合发文《关于停止建设部分水泥项目的公告》(黔经信原材料﹝2017﹞33号),决定停止建设5个已取得国家公告认定或已明确处理意见的水泥项目,涉及的产能置换指标,予以收回。收回的产能置换指标用于解决省内部分已建成项目的遗留问题。

  确实违规在建(含后建成)项目确不只有个别几个,要认定在建项目前提是产能置换。对违规项目相对较多省,或需要拿出较多置换产能的省来说,“筹集”产能也是一件相当棘手的事,这就冒出所谓的“遗留”问题。

  贵州省以停建已过认定程序的“洗白”项目,收回产能置换指标,用于解决(在建项目)遗留问题,充分显示了化解产能过剩的决心。

  贵州的邻居云南也有类似问题。今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着力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4号)。《意见》称,要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在建项目所需产能置换指标,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各地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压减已停产产能和缺乏竞争力产能;对经努力压减产能、当地产能指标仍不足,不能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8月17日,云南工信委公告5个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有27条生产线淘汰,腾出产能525万吨,与5个在建项目需要的置换量525万吨,斤两不差。

  工信部在2014年下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所指部分包括水泥熟料),《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办法》在置换产能确定中规定,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中,窑径3米及以下水泥机立窑的淘汰期限为2012年底。

  在要淘汰的27条生产线中有5条生产线,约计38万吨产能本应在2012年底淘汰,而不解的是,在这次工作方案中却将这5条生产线分别列明在2014、2015、2016淘汰公告中及2017年淘汰计划内,作为可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

  统筹研究提出的解决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首先要符合工信部制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理应为(曾违规过的)项目改过作表率。

编辑:祝嫣然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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