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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的落后产能应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2019/07/11 17:28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水泥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即为废品。水泥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的指标时即为不合格水泥。......

  河南省鹿邑县志成实验学校正在修建学生宿舍遇上了25吨问题水泥一事经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两年来,水泥企业效益普遍趋好,却出了这么一档子事,令业内震惊。以往较多出现的是不法分子掺假制假,而此次是水泥企业所生产水泥是由销售商从厂家直接把水泥运到学校的,从报道内容看,不存在掉包,也就是该批水泥从出厂时即为存在问题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10年12月28日工信部为加强水泥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企业内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产品质量,公告《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规程》要求,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合格确认程序进行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出厂。

  水泥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即为废品。水泥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的指标时即为不合格水泥。

  《规程》要求,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产品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为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企业应制定严于现行标准要求的内控指标。出厂水泥的内控指标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对于出现不合格水泥时,该履行什么程序,采取什么措施,《规程》规定:

  (一)出厂水泥检验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企业与用户双方将该编号封存样寄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二)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中,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出厂水泥自检或经过复检,富裕强度不符合《指标要求》时,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可是从有关报道看,企业曾派人到学校取样,但回厂检测后称水泥“合格”。学校不得不将经销商和厂家投诉至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受理后,对该批次水泥进行抽样,并派专车将样品送至安徽省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6月份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是样品不合格。

  事情到了这一步,企业本该执行《规程》规定,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但似乎只热衷于讨价还价。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表态只能对经销商作出处罚,厂家应由其属地山东省枣庄市的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球”踢到了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要求,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工信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明确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质量方面规定为,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国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的落后产能有关政策十分清晰,就看质量监督部门如何出手了!

编辑:刘群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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