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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后果很严重

2018/11/19 09:04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在重污染天气下,按照当地政府应急预案,限产减排和实施应急运输响应,这是企业法定义务,来不得半点阳奉阴违或敷衍。......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11月15日,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工作组共检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城市1785家企业(点位),发现有48家企业(点位)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从检查看,97%企业(点位)严格执行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在48家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中,有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此外,还有6家混凝土企业。

  重污染天气应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在国务院下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也明确要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行动计划》规定,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谁也不愿意处在重污染天气下,但又不得不要面对“不请自来”的重污染天气,即不得不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在重污染天气下,按照当地政府应急预案,限产减排和实施应急运输响应,这是企业法定义务,来不得半点阳奉阴违或敷衍。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依据《环境保护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水泥行业已经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这就要求一是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按原环境保护部下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二是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不折不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月15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刊登了题为“国家气候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会商指出2018年11月后半月至2019年2月我国北方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的消息。消息称会商后的结论是,预计2018/2019年冬季,极涡偏向西半球,欧亚中高纬大气环流总体以纬向环流为主,东亚冬季风偏弱,影响我国的冷空气弱,我国北方地区静稳天气发生概率较高,污染物扩散条件偏差。京津冀大气污染扩散条件接近近十年平均,较去年偏差。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扩散条件接近近十年平均,较去年偏差。有啥办法呢,天不帮忙,人只能更努力了!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将要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以及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的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

  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的企业被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将公开。企业在公布执行报告时不能隐瞒受罚信息,不披露后果更为严重(就在不久前水泥企业有过这样的案例,且事情还未了)。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应公开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执法检查、黑名单,以及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等负面记录。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企业由于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失信行为,致使处处受限已不再是停留在说说而已,而是真的要寸步难行了。

编辑:刘群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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