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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会同发改委等4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地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

2017/06/21 10:55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做好地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近日,山东省住建厅会同发改委、经信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地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做好地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近日,山东省住建厅会同发改委、经信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地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各地要明确管线入廊要求,对已建有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原则上必须入廊,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管廊;新建管线应按照区域内管廊专项规划要求敷设于管廊内。

  《意见》要求,各地要统筹管廊管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要事先征求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了解各类管线入廊需求,合理确定管线布局、建设时序、断面选型等内容。管线单位应向管廊规划设计单位提供最新的规划建设资料。各地在制定管廊年度建设计划时,要告知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协调开展相关工作。

  《意见》指出,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批准的管廊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应当纳入管廊的管线在管廊外进行建设施工的,规划、建设、市政道路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核实制度,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意见》强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加强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的沟通协商,明确管廊使用费标准、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物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编辑:鞠丽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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