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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有望8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费改税”对企业有很大促进作用

2016/07/29 09:27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卞文志

税务和环保部门的配合是重中之重。可通过调动双方互相辅助的积极性,强化税务和环保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同时,要明确双主体的法律责任,当出现纳税争议时,纳税人可以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及主体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有望于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有望年内出台。环保税法一旦出台,将会对企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其表现是企业会主动地节能减排,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投资力度,这也就间接加快了上游产业的优胜劣汰。同时,随着征收力度的大幅加强,也会为我国发展环保事业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保障。

  征收环保税目的是鼓励企业减少排污

  历经数年的环境保护税法近日再次走入公众视野。有媒体报道称,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有望于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进程顺利,环境保护税法有望年内出台。事实上,国务院法制办早于2015年6月10日便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联合起草的 《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此次草案较之前发布的《意见稿》作了一些调整,这其中包含税率增设“上限”问题,即三倍以上须报国务院批准,并对地方授权做出了进一步的缩减,且涉及税务、环保这两个主体的征管环节也更明确。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表示,起草环境保护税法的核心目的并非是为了增加税收,而是为了建立一个机制,鼓励企业少排放污染物,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同时,还希望尽快由此前传统意义上的环保收费体制转到由税的角度去解决环境问题。作为税务和环保这两大主体,有许多业内人士曾担心两者在征管环节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存在行政职能的重叠,另一方面也会带来行政成本的提高,为此应该明确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此次的草案已明确了税务和环保两部门的关系,即纳税人所有的申报、征收等都直接面对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传递给环保部门,待环保部门出具复核意见之后,依照意见再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业界对其的担忧。

  税务和环保部门的配合也是重中之重。可通过调动双方互相辅助的积极性,强化税务和环保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同时,要明确双主体的法律责任,当出现纳税争议时,纳税人可以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及主体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当然,仅有法律手段是不够的,如果只有执法手段,而缺少相关方面的人才,也很难保障执法准确。不仅如此,相关法律法规要想落地生根,群众的参与也必不可少。由于群众对环境的感受非常真实,可以对执法部门、检查部门等提供很多信息。

  欧美各国依靠环保税维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税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观点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欧美各国的环保政策逐渐减少直接干预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荷兰是征收环境保护税比较早的国家,为环境保护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水污染税等,其税收政策已为不少发达国家研究和借鉴。此外,1984年意大利开征了废物回收费用,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法国开征森林砍伐税,欧盟开征了碳税。

  上述国家实施的这些环境税收手段,不仅加强了环保工作的力度,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芬兰全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每年60万吨减少到几万吨;美国多年来坚持利用环保税收政策,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最明显的例子是虽然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80%,空气质量得到很大的改善。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虽然也采取了一些税收措施,但比较零散且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无法充分起到调节作用,也无法满足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现行消费税虽然对某些污染产品、高能耗消费品及不能再生和替代的资源性消费品进行征收,但主要政策目标仍是控制和调节奢侈消费行为,强调财政作用,其环保意义不大。

  环保税标志着“费改税”以立法形式确认

  近年来,迫于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治理正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多元化手段并用看齐。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直到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终于公布了《意见稿》,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分别为1.2元和1.4元,固体废物每吨税额从5元到30元不等。与此同时,环保税很有可能会设计成中央地方分享税,其中大部分有望留给地方。

  可以说,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将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而“费改税”之后,征税范围、税率是税制设计中最受关注的核心内容。考虑到排污费征收在我国已经有多年经验,环保税制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和借鉴了之前排污费制度,因此,征税总体范围和税率下限都与之前排污费制度相一致。征收范围是以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为作为对象,重点监控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等。

  不过,尽管《意见稿》中规定的环保税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但税率只设置了“下限”而没有设置“上限”,将上限授权给地方政府,这种方式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也就是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环保税与环境相关税收的最大区别是征收范围更广,实行之后可以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环保资金筹措机制。

编辑:孔雪玲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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