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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拟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为责任主体

2016/05/10 16:55 来源: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5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对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等概念进行阐释,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5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修订稿)》对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等概念进行阐释,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规定(修订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规定(修订稿)》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修订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6月6日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提出意见。

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编辑:马佳燕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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