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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8/18 11:11 来源:上交所网站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370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351 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 10%税率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351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 0.039 元(含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370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351 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 10%税率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351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月 23日(星期四)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7月 24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月 24日(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5年 5 月 29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5年 5月 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份数 381,873,666 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4,893,072.97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月 23日(星期四)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7月 24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月 24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 7月 23日(星期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下所列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已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5%。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 0.0370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51元。如 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351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9元。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 118号宏扬新城建福大厦

  电话:0591-87617751

  传真:0591-88561717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7月 16日

编辑:来飞翔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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