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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所调整交易方式 证监会将支持推全国市场

2014/10/14 09:1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在刚刚结束的一轮证监会对交易场所的现场检查中,各试点碳交易所的交易方式成为了管理重点之一。......

  在刚刚结束的一轮证监会对交易场所的现场检查中,各试点碳交易所的交易方式成为了管理重点之一。

  今年6月底,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即“28号文”),表示将对各类交易场所集中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据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此次检查为期三个月左右,检查截止时间为9月底,检查内容的重点是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券期货交易。

  对碳市场交易场所而言,交易品种、投资者人数和非法期货交易并不成为问题,唯一需要关注的,是交易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即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据我们所知,7家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中,有5家纳入了检查范围。检查发现,部分交易场所存在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连续交易、集中交易等问题。”在9月26日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提问说,“有的场所正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存在问题的其他交易场所,我们将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加紧督促整改。”

  据记者了解,目前部分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已对交易方式进行了调整。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

  对交易方式的明确约束来源于前述“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即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及2012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7号文”)。

  其中,38号文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而37号文进一步将“集中交易”定义为:“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记者试用国内7个碳交易所系统后发现,在本轮检查完成之前,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交易方式主要为挂牌手工选择成交和挂牌系统匹配成交两类。

  根据记者使用体验,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和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方式较为单一,采用的均为挂牌手工点选方式。其中,广碳所系统中交易方式称为“挂牌点选”,由用户自主提交买卖申报等待对手方响应,或自行在挂单列表中选择意向挂单成交。重庆碳交易中心则称为“定价申报”,成交方式与广碳所相似。

  而另外一些碳排放权交易所则采取了更为多元的交易方式。比如,部分碳排放权交易所使用系统匹配成交的方式,自动将符合双方条件的买卖挂单匹配成交,其中部分交易所采用实时匹配的方式,而有的交易系统则每五分钟进行一次配对。同时,也有交易所采取了卖单先提交保证金的设计,对持有量则没有明确要求。

  由于37号文不允许采用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集中交易方式,因此上述部分交易方式涉及相应问题,即证监会在答复中所指的部分交易所存在“实行连续交易、集中交易等问题”。[Page]

  交易方式影响价格波动

  据记者了解,在本轮检查之后,相应碳排放权交易所均已按照当地监管部门意见对交易方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其中,调整幅度最大的是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对原有交易方式进行了变更,需更新客户端实现。深圳排交所8月18日发布公告表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本所决定变更交易方式,重新启用定价点选交易方式。”

  这是深圳碳市场启动以来第二次变更交易方式。此次变更前,深圳排交所采取的是“现货交易”方式,系统可以根据申报价格、时间先后排序,匹配挂单成交。而更改后采用的“定价点选”方式,则是深圳市场最初采用的交易方式,市场参与者需要在买卖挂单中主动寻找合适的价格成交,操作较为繁琐。

  去年12月,深圳排交所将交易方式从最初的“定价点选”变更为“现货交易”。变更交易方式的背后,是交易价格受小额交易影响剧烈波动的现实问题。

  在过去的一个履约年中,深圳碳市场成交均价为72.7元/吨,收盘价最高达到130.9元/吨,最低为28元/吨,波动幅度为80%至-62%,为国内试点最高。

  而其中的剧烈波动,均发生在采用“定价点选”交易方式期间。例如,在深圳碳市场价格上涨最快的2013年10月份,在前10个交易日中共有8个交易日上涨9%以上,其中3日涨停;截至10月18日,收盘价117.81元/吨,比10月8日的开盘价64.16元/吨上涨184%。

  而出现这种情况,部分原因在于当时深圳碳市场流动性较小,同时“定价点选”的交易方式无法保证市场以最高效率的价格进行交易。在“定价点选”模式下,市场参与者可以小成本在即将收盘时进行涨跌停范围内的交易,也可以故意选择价格很高的卖单,从而猛烈拉高收盘价格。

  深圳市场价格波动巨大时一直存在的小额(10吨级以内)、高价(涨停或接近涨停)挂单也侧面证实了这一点。在没有其他大额挂单成交的情况下,这样10吨以内的小额交易就能决定一天的收盘价。

  在去年底更改交易方式后,深圳市场价格曲线放缓,自今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履约,深圳市场收盘价平均值为75.9元,价格波动范围则在86元-64元每吨之间,波动幅度仅为13.3%至-15.7%。

  证监会将配合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

  证监会表示,对交易方式的规定限制,主要从保护交易者及社会利益角度出发,防止交易场所片面追求交易规模和自身经济利益,违背规律采取不适当的交易方式,从而带来投机炒作盛行和金融风险积聚。

  具体来说,在现货市场上,交易参与者对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不尽相同,具有个性化、非标准的特点,因此现货市场交易的商品也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不适合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对国内碳市场试点交易所而言,上述政策上的限制无疑会对本就活跃度较低的碳交易市场带来一定影响,尤其是从价格风险控制的角度看,针对类似“定价点选”交易方式伴随的市场操纵可能性升高,监管难度将会提升。

  但在交易层面上,国内试点碳市场的根本问题仍在于流动性的低下,如何调动控排企业和投资者参与,逐步开展金融创新,才是破局的核心要义。

  对此,证监会在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提问表示,目前正在开展的碳交易试点是根据国家碳市场建设的整体部署进行的。主要定位是碳交易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累积经验。由于控排企业对碳交易认识还不够,准备也不足,主要是持有到期履约。目前出现的交易不活跃现象是正常的。证监会将继续支持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规范发展,同时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

编辑:王欣欣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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