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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再爆新政!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运输经营许可证,多证被取消或调整!

2019/09/17 17:34 来源: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据中国水泥网从交通运输部获得的消息,9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对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多证做出重要调整。......

  据中国水泥网从交通运输部获得的消息,9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对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多证做出重要调整。

  根据通知要求,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将正式取消。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部修订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以下简称《货规》)。为做好《货规》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原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无需办理换证、补证、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业务。对于同一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多种从业资格类别的,无需保留普通货运从业资格的,可到原发证地相关部门重新换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原持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但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可驾驶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车辆的驾驶员,可自主选择换领相应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原发证地相关部门依个人申请,免费重新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三)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决定要求:一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停止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进行许可;二是对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等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9月9日

编辑:曾家明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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