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载!车辆失控!散装水泥运输车事故致1死8伤
12月9日,云南省广南县应急管理局发布《广南莲城“6·17”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7日11时07分,文山州广南县遂宁-麻栗坡(遂麻线)1439公里100米路段(莲城镇坝汪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罐式货车碰撞排队等候通行的9辆各类车辆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10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65.38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厂内视频监控显示,2025年6月17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驾驶桂LC33xx重型罐式货车出示托运公司提供的装货二维码,自行到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装载57290kg散装水泥。1时43分47秒,刘某驾驶桂LC33xx重型罐式货车从文山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驶出。随后沿G323国道向砚山方向行驶,行至维摩后转入G248国道继续向砚山方向行驶,凌晨2时30分许,行至稼依镇海子边时,停车休息。凌晨5时41分许,自休息地点启动车辆继续沿G248国道行驶,至砚山后转入G323国道向阿猛方向行驶,行经阿猛镇后沿卡阿线、八卡线至珠琳镇,接S312省道向广南方向行驶,行至土锅寨接G246珠西公路向广南坝美方向行驶。10时21分40秒,行至广南县八车道坡筐村时,GPS定位器故障中断,刘某继续驾驶桂LC33xx沿G246珠西公路沿广南坝美方向行驶。11时07分许,行驶至遂宁-麻栗坡(遂麻线)1439公里100米路段(莲城镇坝汪村路段)时,车辆失控后与前方因道路施工正在等候放行的黄英驾驶的云H1Z7xx9号轻型栏板货车左侧货厢相撞,随后与前方因道路施工等候放行的黄某驾驶的云HAZ3xx号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尾部相撞,后与对向车道黄某某驾驶的云H0209xx号大型普通客车左侧车身尾部相撞,后该车又与等候放行的韦某某驾驶的云H0206xx号大型普通客车左侧车身(碰撞后云H0206xx号大型普通客车向前推行与前方等候放行的陆某某驾驶的云HNE5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相撞)、等候放行的廖某驾驶的云H77V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身相撞,之后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车头又与等候放行的侬某某驾驶的云H8T5xx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并推行云H8T5xx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与等候放行的杜某某驾驶的云H217xx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后云H217xx号重型自卸货车因受到碰撞前滑,车头左侧与对向车道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云H7T5xx号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前部相撞。事故造成侬某某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黄某、彭某某、符某某、罗某某、陆某某、王某某、何某某8人受伤,以及10车不同程度受损。
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主兼驾驶员刘某驾驶桂LC33xx重型罐式货车在开展道路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超载运输,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导致在长下坡事故多发路段车辆失控,造成连续撞击多辆正在等候放行的车辆。
具体分析如下:
1.车辆超载运输分析
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7400kg,核定载质量:13470kg。经检测该车实载货物质量:57290kg,超载率:141.35%,车辆属严重超载运输。
2.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分析
经鉴定,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第二桥、第三桥和第四桥左、右轮胎花纹不一致,行驶系不合格。轮胎花纹不一致会造成左、右轮胎与地面的附着力不均衡,导致车辆行驶稳定性下降。加之该车超载且行驶于长下坡路段,超载行驶加大了车辆下坡的惯性,使得车辆制动器制动时提供的制动力不能满足超载时的要求,从而导致制动时制动距离延长,整车制动效能大幅降低,车辆不能按照驾驶员的操作达到迅速减速及时停止。(详见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科院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xxx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
刘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所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长下坡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车辆失控,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详见《广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262712025000xxxx号)
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某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桂LC33xx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刘某
刘某作为道路运输单位的投资和经营人,安全投入不足,不具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载运输。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广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2.云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广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3.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
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超载有效管理,对驾驶员自行超限装载货物的行为未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广南县安委办将相关情况通报砚山县安委办,责成属地监管部门对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三)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建议
广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广南县安委办对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山支队广南大队进行约谈。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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