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亡,一构件厂搅拌站发生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中国混凝土网 ·

2026年6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构件厂搅拌站“3.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6日18时39分许,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构件厂搅拌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8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和讨论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工人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原文如下:

2024年3月6日18时39分许,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构件厂搅拌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区政府授权,2024年3月7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陈食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了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构件厂搅拌站“3·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构件厂搅拌站“3·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工人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注册资本:贰亿叁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年06月28日,经营范围:公寓、别墅工程建筑活动;保障性工程建筑活动;住宅房屋建筑;建筑劳务分包;施工劳务分包;销售建筑材料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取得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10月08日至2026年10月08日。

该公司取得由四川省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2025年09月09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二)事故机械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标准型双卧轴商品混凝土搅拌机(以下简称“搅拌锅”),出厂日期:2020年12月4日,使用单位: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三)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拌合生产,甲方: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内容:商品混凝土拌合100000立方米,合同金额:219.4万元,合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生产材料、用水、用电和生产设备均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组织生产。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6日18时10分左右,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刘某、王某等人在商砼拌合站进行收尾清理作业,18时15分左右,王某开装载机在1号站处陈料斗下方清理洒漏料渣,刘某上前询问是否需要帮忙,王某就叫刘某去更衣室更换衣服后到中控室集合,做好清锅前的准备工作。18时30分左右,王某清理完料渣,回到中控室等刘某,并报告现场安全员刘某。刘某随即到办公室准备清锅作业的安全教育资料和相关安全设备。18时39分许,王某见刘某换衣服还未回来,遂启动机器,检验是否有余渣残留。启动机器后,王某听到异响,立即关停机器,赶到3楼平台检查,发现1号搅拌锅检修口已打开,刘某在锅内已无生命体征,随即向站长吕某报告情况。吕某接到报告后,与建筑构件厂安全总监耿某一起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现刘某已无生命体征。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地点为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构件厂搅拌站,事故现场为搅拌站三楼1号生产线搅拌锅处,搅拌锅检视口是开启的,搅拌锅旁边标杆处有一把风镐,搅拌锅操作中控室操作平台钥匙还插在操控平台上,“正在维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放置在操控平台旁边空调机的顶部。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导致1 人死亡,死者姓名:刘某,男,汉族,55岁,系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

直接经济损失:20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3月6日18时58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陈食街道办事处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核查和现场勘验,并下达了停止搅拌站1号生产线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立即成立善后处理小组,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陈食派出所接警后,19时30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开展前期调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6日18时40分许,工人王某发现刘某在1号生产线搅拌锅内已无生命体征,立即向站长吕某进行报告,吕某接报后,与构件厂安全总监一起赶赴事故现场,发现刘某已无生命体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耿某、刘某等人进行警戒,疏散其他作业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安排刘高峰等人查阅网上信息,进行舆论监控,吕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安排耿某向陈食街道应急办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搅拌站站长吕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通知死者家属做好安抚工作,并于当天晚上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工亡和解协议书》,共赔偿死者家属208万元,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舆论,拨打110报警电话,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次事故,事故单位能够有效组织应急处置,效果较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清锅工人刘某严重违反清锅安全操作规程,未经过清锅前教育(安全交底),未切断控制柜的电机主电源,未将控制柜上的钥匙取下进行保管,未放置检维修警示牌,未断开搅拌锅接触式限位开关,便进入搅拌锅缸体内进行清锅作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力。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搅拌锅安全操作规程冒险进入搅拌锅缸体内进行清锅作业,反映出对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力。

2.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未进行有效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和讨论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工人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应急办实施综合安全监管,经发办实施行业安全监管。街道制定了《陈食街道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永陈食办发﹝2024﹞1号),将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构件厂纳入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024年2月19日该厂申请复工复产,经发办审核了该厂复工复产相关资料,同意复工复产。2024年1月25日、2月23日、3月4日街道组织召开了3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通知构件厂参加了会议;3月14日,街道聘请专家对构件厂开展了全面安全检查,完成了3月份监管计划,履行了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工人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督促不力,对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监管不力,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责任追究人员建议。

1.刘某,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锅工人,严重违反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搅拌锅缸体内进行清锅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2.王某,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修工,未检查1号生产线混凝土搅拌作业环境,擅自启动开关运行搅拌设备,直接造成刘某死亡,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发生后,王某精神失常、跳楼自残,经重庆市永川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永川区中医院出院记录载明“患者多处骨折,患者情绪波动大,病情仍较危重”,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力,对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监管不力,对工人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督促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渝应急发﹝2024﹞42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主动消除事故危害后果,具备1个从轻情节,建议由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陈某,四川利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工人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渝应急发﹝2024﹞42号)》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力。

(二)工人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按规定对吊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严格进行审批,办理作业票,进行安全交底,并派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关单位要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危险作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并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编辑:周程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联系电话:18969091791,邮箱:news@ccement.com。

相关话题

  1. Q:四部门为何约谈中交集团和中国电建?
    四部门联合约谈中交集团、中国电建相关负责人,是因广东梅大高速、四川阿坝马尔康红旗大桥灾害后,暴露出企业对基础工作不重视、偷工减料等问题,为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2. Q:海螺集团党委书记杨军调研陕甘、新疆区域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杨军要求加强融合对标,补齐短板;强基固本,压实安全责任;巩固品牌优势,推动从产品竞争向综合服务延伸;精准研判,稳妥推进项目发展;坚持党建引领,履行社会责任,增强员工凝聚力。
  3. Q:库车青松水泥坍塌事故的情况是怎样的?
    2026年4月9日1时40分许,库车青松水泥原料堆棚坍塌,致1死1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7万元。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事企业及监管部门均有问题,已作处理。
  4. Q:端午假期有哪些安全提示?
    端午假期,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提示加强重点交通工具监管、落实龙舟赛安全责任、关注极端天气、做好危险水域管理等;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等提示关注短历时灾害天气预报预警。
2026-06-18 12: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