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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土陶粒和陶砂

2007/04/05 11: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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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粘土陶粒和陶砂。由粘土、板岩等经破碎、筛分,或粉磨成球,烧胀而成的,粒径在5mm以上的轻粗骨料称为页岩陶粒;粒径小于5mm的轻细骨料称为页岩陶砂。页岩陶粒和按其工艺方法分为:经破碎、筛分、烧胀而成者称为普通型页岩陶粒,经粉磨、成球、烧胀而成者称为圆球型页岩陶粒。 1技术要求 1.1页岩陶粒 1.1.1页岩陶粒分为以下三个粒级; 5 ̄10mm; 10 ̄20mm; 20 ̄30mm。 1.1.2页岩陶粒级配应符合表1的规定,而且混合级配的空隙率应不大于50%。表1筛孔尺寸 Dmjn 1/2Dmax Dmax 2Dmax普通型陶粒≮90 30 ̄70≯10 0累计筛余的混合级配圆球型陶粒≮900≯10 0按重量计,%及单一粒级 1.1.3页岩陶粒的松散容等级应按表2划分,其实际松散容重变异系数应不大于0.10。 1.1.4页岩陶粒筒压强度与容重等级的关系应符合表3的规定。 1.1.5页岩陶粒型系数大于3.0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20%。注:单个陶粒长向最大尺寸与中间截面最小赃之比值称为粒型系数。表2容重等级松散容重量范围(kg/m3) 400 310 ̄400 500 410 ̄500 600 510 ̄600 700 610 ̄700 800 710 ̄800 900 810 ̄900表3容重等级筒压强度 kgf/cm2 MPa 400≮8 0.8 500≮10 1.0 600≮15 1.5 700≮20 2.0 800≮25 2.5 900≮30 3.0 1.1.6页岩陶粒的吸水率不应大于10%;软化系数不应大于0.80。 1.1.7页岩陶粒的抗冻性,经15次冻融循环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也可用硫酸钠溶液法测定其坚固性,经5次循环试验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 1.1.8页岩陶粒的安定性,用煮沸法检验时,其重量损失不应大于2%。用铁分解方法检验时,其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 1.1.9页岩陶粒的烧失量不应大于3%。 1.1.10页岩陶粒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项目名称指标硫酸盐(按SO3计,%)〈0.5氯盐(按Cl-计,%)〈0.02含泥量(%)〈2有机杂质(用比色法检验)不深于标准色 1.1.11除满足上述各项技术要求外,页岩陶粒同时达到下列两项指标者为特级品: a.容重等级不大于600级,相应的筒压强度提高一级; b.松散容重变异系数不大于0.05,筒压强度的变异系数不大于0.13。 1.2页岩陶砂 1.2.1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细度模数不应大于4.0。表5筛孔尺寸mm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10.0 0 5.0≯10 0.630 30 ̄70 0.160≮90 1.2.2陶砂的松散容重应满足表6的要求。 1.2.3陶砂的烧失量不应大于5%。 1.2.4陶砂中硫酸盐(按三氧化硫百分含量计)的含量不应大于0.5%。 1.2.5陶砂的有机杂质含量,用比色法检验时不应深于标准色。表6容重等级松散容重量范围(kg/m3) 600 510 ̄600 700 610 ̄700 800 710 ̄800 900 810 ̄900 1000 910 ̄1000 2试验方法 2.1本标准各项性能指标的测定,按GB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3检验规则 3.1页岩陶粒和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分批验收。页岩陶粒和陶砂300m3为一批,不足300m3者亦以一批论。 3.2页碳陶粒松散容重和筒压强度的变异系数,每季度统计一次。空隙率、软化系数、抗冻性(或坚固性)、安定性(煮沸重量损失和铁分解重量损失)、粒型系数指标、烧失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等的检验,每季度不得小于一次。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变更时,其各项性能指标应及时进行检验。 3.3页岩陶粒每天每批必须检验如下项目: a.颗粒级配; b.松散容重; c.筒压强度; d.吸水率。每批陶砂须检验松散容重及细度模数。 3.4检验后,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者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项不符合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等外品;达到第1.1.11款要求者,则为特级品。 3.5可根据需方的要求,供需双方共同商定,从交货时的该批产品中,按GB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章的规定,抽取备查样品。 3.6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将备查样品,委托专门检验机构,或双方同意的第三 方,按本标准要求进行仲裁。 3.7生产厂应保证粘土陶粒和陶砂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批签发出厂合格证,其内容包括: a.厂名; b.合格证编号及日期; c.商品名称及级别; d.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3条); e.供货数量(按体积计)。 3.8若需方要求时,供方应提供其他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2条)。 4堆放和运输 4.1页岩陶粒和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页岩陶粒和陶砂在堆放或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压碎。 4.3陶砂运输时,应采取措施,以防粉尘飞扬。附录页岩陶粒的强度标号(参考件)粘土陶粒的强度标号与其容重量等级的关系,宜满足下表的要求:容重等级强度标号 400 50 ̄75 500 75 ̄100 600 100 ̄150 700 150 ̄250 800 250 ̄300 900 300 ̄350注:强度标号是指用该轻粗骨料,按GB2841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2章所得的混凝土合理强度值。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洛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标准(或规定)与本标准有矛盾者,一律服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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