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粘土陶粒和陶砂。以粘土、亚粘土等为主原料,经加工制粒、烧胀而成的,其粒径在5mm以上的轻粗骨料称为粘土陶粒;粒径小于5mm的轻细骨料称为粘土陶砂。粘土陶粒和陶砂适用于保温用的、结构保温用的轻骨料混凝土,也可用于结构用的轻骨料混凝土。 1技术要求 1.1粘土陶粒 1.1.1粘土陶粒分为以下三个粒级; 5 ̄10mm; 10 ̄20mm; 20 ̄30mm。 1.1.2粘土陶粒单一或混合应级配符合表1的规定,而且混合级配的空隙率应不大于 50%。表1筛孔尺寸 Dmjn Dmax Dmax累计筛余≮90≯10 0按重量计,% 1.1.3粘土陶粒的松散容等级应按表2划分,其实际松散容重变异系数应不大于0.10。 1.1.4粘土陶粒筒压强度与容重等级的关系应符合表3的规定。 1.1.5粘土陶粒型系数大于3.0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25%。注:单个陶粒长向最大尺寸与中间截面最小赃之比值称为粒型系数。表2容重等级松散容重量范围(kg/m3) 400 310 ̄400 500 410 ̄500 600 510 ̄600 700 610 ̄700 800 710 ̄800 900 810 ̄900表3容重等级筒压强度 kgf/cm2 MPa 400≮5 0.5 500≮10 1.0 600≮20 2.0 700≮30 3.0 800≮40 4.0 900≮50 5.0 1.1.6粘土陶粒的吸水率不应大于10%;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0。 1.1.7粘土陶粒的抗冻性,经15次冻融循环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也可用硫酸钠溶液法测定其坚固性,经5次循环试验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 1.1.8粘土陶粒的安定性,用煮沸法检验时,其重量损失不应大于2%。 1.1.9粘土陶粒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项目名称指标硫酸盐(按SO3计,%)〈0.5氯盐(按Cl-计,%)〈0.02含泥量(%)〈2有机杂质(用比色法检验)不深于标准色 1.1.10除满足上述各项技术要求外,粘土陶粒同时达到下列三项指标者为特级品: a.筛孔尺寸为1/2Dmax的累计筛余(按重量百分比计)应在30% ̄70%范围内; b.容重等级不大于700级,相应的筒压强度提高一级; c.松散容重变异系数不大于0.05,筒压强度的变异系数不大于0.13。 1.2粘土陶砂 1.2.1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细度模数不应大于1.0。表5筛孔尺寸mm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10.0 0 5.0≯10 0.630 40 ̄80 0.160≮90 1.2.2陶砂的松散容重应满足表6的要求。 1.2.3陶砂中硫酸盐(按三氧化硫百分含量计)的含量不应大于0.5%。表6容重等级松散容重量范围(kg/m3) 600 510 ̄600 700 610 ̄700 800 710 ̄800 900 810 ̄900 1000 910 ̄1000 1100 1010 ̄110 2试验方法 2.1本标准各项性能指标的测定,按GB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3检验规则 3.1粘土陶粒和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分批验收。粘土陶粒和陶砂300m3为一批,不足300m3者亦以一批论。 3.2粘土陶粒松散容重和筒压强度的变异系数,每季度统计一次。软化系数、抗冻性(或坚固性)、安定性(煮沸重量损失)、粒型系数指标及有害物质含量等的检验,每季度不得小于一次。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变更时,其各项性能指标应及时进行检验。 3.3粘土陶粒每天每批必须检验如下项目: a.颗粒级配及空隙率; b.松散容重; c.筒压强度; d.吸水率。每批陶砂须检验松散容重及细度模数。 3.4检验后,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者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项不符合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等外品;达到第1.1.10款要求者,则为特级品。 3.5可根据需方的要求,供需双方共同商定,从交货时的该批产品中,按GB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章的规定,抽取备查样品。 3.6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将备查样品,委托专门检验机构,或双方同意的第三 方,按本标准要求进行仲裁。 3.7生产厂应保证粘土陶粒和陶砂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批签发出厂合格证,其内容包括: a.厂名; b.合格证编号及日期; c.商品名称及级别; d.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3条); e.供货数量(按体积计)。 3.8若需方要求时,供方应提供其他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2条)。 4堆放和运输 4.1粘土陶粒和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粘土陶粒和陶砂在堆放或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压碎。 4.3陶砂运输时,应采取措施,以防粉尘飞扬。附录粘土陶粒的强度标号(参考件)粘土陶粒的强度标号与其容重量等级的关系,宜满足下表的要求:容重等级强度标号 400 75 ̄100 500 100 ̄150 600 150 ̄200 700 200 ̄250 800 250 ̄350 900 300 ̄400注:强度标号是指用该轻粗骨料,按GB2841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2章所得的混凝土合理强度值。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洛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标准(或规定)与本标准有矛盾者,一律服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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