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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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审批(2021年版) |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本次修订) |
变化类别 |
一、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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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
上收 |
24.跨区县引水工程; |
2.引调水工程:新建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配套引水工程)项目。 |
上收 |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
1.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除外); |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
调整表述 |
2.重庆市境内的±4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电项目;重庆市境内的22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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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表述,并调整到“七、核与辐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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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电、光伏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5.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7.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8.非金属矿采选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土砂石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不含河道采砂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含尾矿库的土砂石开采建设项目(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不含河道采砂项目);化学矿、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含尾矿库的化学矿、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项目(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井盐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井盐采选项目。 |
上收 |
三、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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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港口码头: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单个泊位1000吨级以上的干散货(煤炭、矿石)码头;新建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
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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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机场、一类通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
10.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
调整表述 |
4.高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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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跨区县的高速公路、铁路项目下放 |
5.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新建铁路项目(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 |
22.城市轨道交通(不新增占地的停车场改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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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不跨区县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
四、制造业 |
6.汽车整车制造; |
11.汽车整车制造。 |
保持不变 |
7.表面处理项目(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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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表面处理项目(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
保持不变 |
8.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13.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有电镀工艺的)。 |
部分下放,下放“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
9.铅蓄电池制造。 |
14.铅蓄电池制造。 |
保持不变 |
10.纸浆制造和造纸(含废纸造纸); |
15.纸浆制造和造纸(含废纸造纸)。 |
保持不变 |
11.有染整工艺的纺织和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纺织。 |
16.有染整工艺的纺织和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纺织。 |
保持不变 |
12.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 |
17.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铁合金冶炼。 |
下放“短流程炼钢”,上收“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
13.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冶炼、氧化铝生产、电解铝生产)、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
14.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18.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不含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 |
调整表述 |
15.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1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贵金属矿采选。 |
下放铝矿、镁矿、铋矿、镉矿、钛矿、钠矿、钙钛矿采选等 |
16.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除外)、平板玻璃制造。 |
20.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21.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
调整表述 |
17.除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以外的炼油项目,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以及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项目;
18.乙烯、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电石生产项目; |
22.石化:全部炼油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除外);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电石生产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
上收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其余调整表述 |
19.煤炭加工和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除外;煤制品制造除外;其他煤炭加工除外); |
23.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除外);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24.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
上收农药及中间体,其他调整表述 |
20.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肥料制造(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的除外);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单纯纺丝的除外);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
25.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肥料制造(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
下放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项目,其余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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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的铸造项目。
27.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
上收 |
五、环境治理 |
23.生活垃圾发电; |
28.生活垃圾发电。 |
保持不变 |
25.专业电镀园区(集中加工区)污水处理设施; |
29.专业电镀园区(集中加工区)污水处理设施。 |
保持不变 |
26.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
30.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
保持不变 |
六、研究和试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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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
上收 |
七、核与辐射 |
27.电磁辐射项目: 100千瓦及以上广播电台、差转台项目;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的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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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广播电台、差转台项目;全部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
调整表述 |
28.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使用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甲、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29.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 |
33.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34.射线装置:全部项目(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项目除外)。
35.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36.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37.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
下放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项目,其他调整表述 |
八、涉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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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行业 |
21.大型主题公园; |
38.大型主题公园。 |
保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