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扩容工作方案》
9月19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扩容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及《工作方案》原文如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扩容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环发〔2025〕14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市场建设的工作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扩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4日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扩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降门槛、扩行业、增品种、提质效”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湖北试点碳市场扩容发展,通过扩容提升试点碳市场的产品创新性、市场流动性和服务能力,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探索更多有益经验,助力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扩容方向
(一)降低工业行业纳入门槛。
——2025年,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的重点排放单位应纳尽纳。
——2026年,启动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8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重点排放单位摸底调研相关工作。
——2027年,完成立法程序,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8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市场管理。探索将矿山开采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市场管理。
(二)扩大非工业行业覆盖范围。
综合考虑行业数据基础、碳减排潜力和减排成本等因素,2025-2027年有序纳入数据中心、建筑(酒店、商超、学校和其他公共机构等)和交通(道路重型货运、货运港口等)等非工业行业。其中:
——2025年,率先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的数据中心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市场管理。
——2026年,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4000吨标煤)的建筑(酒店、商超、学校和其他公共机构等)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的货运港口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市场管理;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的道路重型货运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的货运港口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市场报告名录。
——2027年,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的道路重型货运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达到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的货运港口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市场管理。探索将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等其他非工业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市场管理。
(三)新增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
根据行业工艺特点、温室气体排放特征、管理能力和减排成本等因素,制定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要求,增加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
——2025年,将造纸、食品饮料、医药等行业的甲烷排放纳入碳市场管理。
——2026年,将工业领域氧化亚氮、含氟气体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纳入碳市场管理。
二、重点工作
(一)确定管控范围。
1.制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将符合扩容要求的工业、非工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市场管理范围。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报送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经核查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湖北试点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名录。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做好重点排放单位开户服务。
2.实施动态名录管理。根据年度碳排放核查结果及时更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符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门槛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及时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湖北试点碳市场不对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同一重点排放设施进行重复管理。对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纳入标准的,或因停业、关闭等原因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二)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
3.组织开展碳排放核查核算。根据行业生产、服务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特征,制定扩容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指南,明确各行业关键参数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组织重点排放单位编制年度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按要求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核查,加强核查成果审核。
4.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水平。完善省、市两级日常监管机制,将扩容行业纳入常态化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帮扶对象,共同夯实试点碳市场数据支撑。强化第三方抽检制度、核查评议制度,完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平台,打通“碳排放-核查-配额-履约”全链条监管,防范数据造假行为。推动扩容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建立健全碳排放内部管理制度和数据质量保障体系,规范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监测与获取、记录与档案管理、排放核算与报告、信息公开等活动。
5.推进碳计量试点工作。支持发电、钢铁、数据中心、建筑、货运港口等重点行业企业探索碳排放在线监测技术应用。对以电力、天然气消费为主的非工业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平台和电力大数据平台融合分析,推动多源比对和异常识别。积极参与基于碳排放数据的碳排放核算与核查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在全国碳市场开展碳计量试点提供支持。
(三)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
6.完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明确中长期碳排放配额控制目标,科学制定扩容行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优先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对数据质量较差的行业采用历史法过渡,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调整为历史强度法、标杆法。
7.健全配额有偿分配制度。强化一、二级市场联动,及时评估碳市场运行情况,按需开展配额拍卖。健全配额投放与回购机制,平衡市场供需,增强碳市场稳定性和流动性。适时开展初始配额有偿分配。
8.优化碳市场抵销机制。拓展碳市场与自愿减排机制联动途径,合理设置抵销比例。允许重点排放单位购买CCER用于配额清缴抵销。重点支持绿色航运、低碳场景等一批减排效果突出、有利于引导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领域开发湖北省碳普惠方法学,优化碳普惠服务平台,加强规范管理,研究探索碳普惠减排量用于湖北试点碳市场配额清缴抵销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将优质的碳普惠减排量用于抵销。推动实施大型活动碳中和。
9.促进碳排放配额交易和履约。落实碳排放权交易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扩容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履约,加强登记、交易、结算等环节信用监管和信用激励,提升企业碳排放配额交易和履约能力。
(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0.壮大碳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扩容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设立碳资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岗位,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发展碳资产委托管理等综合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各类碳服务商提供碳盘查、碳资产全流程管理等多元服务,帮助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盘活碳资产。
11.优化交易主体结构。在严格落实个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前提下,吸引更多优质个人投资者入市,加快引入一批头部证券、碳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适时引入基金、信托等新型主体,保持湖北试点碳市场的领先地位。
12.创新碳金融产品。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推动碳质押融资、碳托管、碳保险等各类碳市场金融业务和工具创新,规范碳金融产品开发流程,吸引更多金融资源要素流向绿色低碳产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等领域,放大碳市场助推碳减排效应。探索优质碳普惠减排量用于金融机构增信、融资等业务创新,拓宽生态资产价值转换路径。
三、保障措施
统筹推进碳市场扩容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依托中碳登、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能力建设平台,对各级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开展培训。加强日常交易监管流程,完善交易风险预警及处置程序,提升对异常交易的监管能力和极端情形的应对能力,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操纵市场等行为。及时总结扩容发展中的成熟经验、先进成果和优秀案例,加大新闻宣传报道力度,提升湖北试点碳市场在全国范围的影响力,凸显湖北试点碳市场工作成效。
编辑:侯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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