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完成时间表
新建企业自2024年5月4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企业减按15%所得税率征收。......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减按15%所得税率征收。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公告》表示,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编辑:梁爱光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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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自2024年5月4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多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明确了排污单位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遵守其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排放。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申请与审批流程、排污管理、监督检查等程序,并指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需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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