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新疆2家建材企业被处罚
11月19日,新疆伊犁州政府网站公布曝光2025年涉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一案双罚”、高风险作业未审批或未持证上岗、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批先建、涉重大事故隐患等5起典型违法案例。

其中有2起违法案例涉及建材行业。具体如下:
1、特克斯县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未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4月2日,特克斯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特克斯县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名现场高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且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1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昭苏县某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5月14日,昭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昭苏县某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外包工程人员李某、胡某在距离地面约6米的厂房顶部,未系安全带和未佩戴安全帽进行高处焊接作业。经进一步核实,李某无高处作业操作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6-A项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A项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侯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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