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备案产能生产!四川公开征求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实施细则
细则中的“产能”是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申请审批的备案(批复)产能。
严格控制要说简单也很简单,只要把住项目核准关。可在实际执行中却又不简单,多头可以核准。发改委、工(经)信委两条线都可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都可走通,名为技术改造实为基本建设的“异地改造”就是典型。......
最近有则题为《重庆“十二五”停批(水泥)生产线 严控产能过剩》的消息。2月24日重庆市下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十二五”期间,原则上停止审批核准新建水泥项目,严格控制水泥产能增长,抑制产能过剩。要说省级表态停止审批核准水泥生产线的为数不多。“停批”二字也挺吸引眼球。
文章也耐人寻味揭了2009年的“老底”,称“在2009年9月30日国家最终收紧水泥产业投资政策前,当地(重庆)突击审批了一批水泥产能,其中部分产能在征地、环评、规划等手续都没有办的情况下,提前拿到了当地发改委的批文”。还称重庆市发改委相关官员在当年11月表述的观点是,“我们觉得这个说法(指水泥产能过剩)失之偏颇。”
看来,这次市政府下决心要“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水泥工业产能过快增长”。不过也不免还是有些疑惑。
严格控制要说简单也很简单,只要把住项目核准关。可在实际执行中却又不简单,多头可以核准。发改委、工(经)信委两条线都可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都可走通,名为技术改造实为基本建设的“异地改造”就是典型。这次市政府在此问题上仍然走了折衷之路。文件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水泥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完成会签程序后,按照职能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也就是,两条线还都可以办理手续,只不过需相互会签一下而已。会签的依据没有说明,是专项发展规划(布局)还是“感觉”或是“人脉”!
按照国发〔2009〕38号文件要求及国家发改委通知,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产的在建项目、已核准未开工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经发改委组织论证和核准。对所有拟建的水泥项目各省、区、市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须按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由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发改委委论证和核准。
重庆市文件说到,到2011年年底,重庆市水泥产能达8200万吨,远大于5200万吨的市场需求,产能阶段性严重过剩。计划到2015年,全市水泥产能控制在8500万吨、产量控制在7000万吨,产能与产销平衡。基本完成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实现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90%以上。从文件中也可知道,在2010年,全市落后产能生产的水泥约在1400万吨。
要使“严格控制”落到实处,只有坚定的态度是不够的,还得认真理清几笔产能台帐:
1、2011年水泥产能+到2015年底可新投产的新型干法水泥产能-到2015年底淘汰的落后产能=8500万吨。
2、(目前)在建的新型干法水泥产能+拟在2015年前投产需新开工建设的新型干法水泥产能=到2015年底可新投产的新型干法水泥产能。
这里所指“核准”应是国家发改委核准。
3、拟在2015年前投产需新开工建设的新型干法水泥前期工作项目名单。
新型干法水泥前期工作项目产能可略大于拟在2015年前投产需新开工建设的新型干法水泥产能。
前期工作项目应符合水泥工业产业规划及市水泥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立项。对规划的态度应严肃,不能按个别人意志,而随意变动,自由量裁。要防止发生区县政府在GDP冲动下,招商投资热度高涨,对产品的生产基本是复制类型的水泥重复投资,致使在短期内出现水泥生产线“多生多育”现象。更要制止核准部门“帮助”出“主意”,上下沟通式的“项目核准”。不应反复上演“等重复过头了,又来清理抑制”,以至始终走不出抑制-重复-再抑制的怪圈。
还需要关注的是重庆市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应与邻近省进行沟通,使资源配置从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彰显合理。
4、到2015年底淘汰的落后产能分解到区、县指标,分阶段实施计划。
以上几笔台帐清楚了,也就是“严格控制”具备了落到实处的必要条件。再加上把台帐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控制”又具备了落到实处的充分条件。“严格控制”才能实现。否则就“原则上”的三个字就足可使“严格控制”烟消云散,到头来一场“空”决不是危言耸听。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水泥网无关,转载请注明出处。)编辑:w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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