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编辑: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联系电话:18969091791,邮箱:news@ccement.com。
热门推荐
相关资讯
内蒙古:关于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阶梯电价能耗专项核查结果的公告
2026-03-17
关于印发《四川省构建全周期全流程绿色制造体系行动方案》的...
2026-01-13
关于公布2025年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认定名单的通知
2025-12-26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海南自贸港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202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