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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部署全面清理在建和拟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

2004/06/01 00:00 来源: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精神,按照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部署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安排,银监会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全面清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建、拟建项目已发放或已承诺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银监会指出,此次全面清理对象是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营业部、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截至2004年3月末对所有在建项目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对拟建项目已承诺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其中重点是对总投资(包括固定投资和流动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银监会强调,在全面清理中,重点是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建、拟建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城市建设(打捆)等重点项目及其2004年新开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的清理,包括已发放和承诺的固定资产贷款的在建、拟建项目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在建、拟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的内部管理情况以及风险状况和资产保全措施。  

    银监会要求,对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停止建设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发放新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予以清收,暂时无法收回的,要尽可能进行债权保全;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及信贷政策要求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发放新贷款,并根据项目的整改情况,审慎安排贷款发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要取消的拟建项目,一律不得发放任何贷款,并撤消贷款承诺;对未经国务院批准,年内拟新开工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一律不得发放任何贷款。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和拟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和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安排好贷款发放。

    银监会要求,清理工作采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各银监局抽查和银监会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6月上旬完成自查,银监会将组织督查组分赴部分地区进行督查。各银监局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精神,深刻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办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区别对待。要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对清理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银监会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对依法要求暂停或取消的项目,都要做好善后预案,妥善处理各种矛盾。整个清理过程要快清快理,不得拖拉,不得草率,对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因清查不力或处置简单而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各银行类机构和非银行机构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维护金融资产安全。

    银监会不久前还发出通知,要求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情况和部分分行商业汇票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对去年“三项业务”进行后续检查。同时对部分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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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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