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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7 09:50 来源:东方财富

金圆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年度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预案、授信额度、担保、责任保险和薪酬方案等议案,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未获通过。会议由董事长赵辉主持,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05 月 16 日(星期四)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1 号楼 30 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辉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98,459,99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32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98,045,19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2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14,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14,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5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14,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298,200,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879%;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98,200,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879%;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98,200,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879%;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98,200,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879%;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98,200,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879%;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98,200,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879%;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98,200,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879%;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98,200,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879%;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 2024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98,200,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879%;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未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879%;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879%;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梁铭明、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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