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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水泥: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024/05/14 09:57 来源:东方财富

该法律意见书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的法律服务。意见书确认,上峰水泥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已通过必要审议,遵循了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并详细规定了参加对象、资金来源、股票来源、锁定期、存续期等要素,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的要求。......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B, Baita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 jiang 310008,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甘 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 律意见书 致: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水泥”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峰水泥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峰水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峰水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上峰水泥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上峰水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峰水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峰水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峰水泥原名“铜城集团”,系在原白银市白银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由白银市白银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22 家发起 人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 12 月 18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360 号文核准,铜城集团 1,353.3230 万股内部职工股(剔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0.677 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股票代码 000672,股票简称“铜城集团”。铜城集团其余 646.6770 万股内部职工股(含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0.677 万股)将在上市满三年后上市流通。2013 年 4 月,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4 号文核准,铜城集团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峰水泥现持有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200002243443476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五一街 2 号,法定代表人为俞锋,注册资本为 96,939.55 万元,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五金交电(不含进口摄录像机)、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汽车配件、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办公用品、装潢材料、劳保用品、钟表眼镜、黄金首饰、文体用品、电脑耗材、通讯器材、家俱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工艺美术品,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涉及安全信息产品除外),场地租赁,冬季 供暖”,经营期限自 1997 年 3 月 6 日至长期。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峰水泥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征求员工意见,并分别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对《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的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公告披露文件并经公司的确认,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2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说明、公司会议文件、监事会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2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2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二)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系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并领取报酬,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公司员工:(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2)经公司考核合格并经董事会认定的其它员工。以上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对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在 2022 年 6 月 6 日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期间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股票来源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通过公司回购方式取得,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在锁定期满后,员工持股计划可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标的股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36 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内,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将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规模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对于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的相关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相关规定。 5、经查阅公司提供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该草案包含如下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 经审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授权合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情况,不适用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等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规范运作指引》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内容涵盖《规范运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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