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环保部:大气防治重点区域实施“环评会商”

2014/04/08 00:11 来源: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环保部日前印发了《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一些重点区域,必须实施“环评会商”制度。......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环保部日前印发了《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一些重点区域,必须实施“环评会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被视为促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手段。《通知》首次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的具体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以石化、化工等为主导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和煤电基地规划都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会商。《通知》同时明确了会商主体、途径、形式、程序等内容,将有利于从更广范围研究相关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问题,有利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通知》还强调,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对此类项目建设要以产能的等量或减量置换为前提。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禁止受理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自备燃煤发电项目。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地区的新建耗煤项目,要有明确的煤炭减量替代方案。

  对公众关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落实相关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将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做好与相关战略环境评价的衔接。以促进大气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充分考虑大气环境承载力,进一步优化石化、火电、煤炭、钢铁、有色、水泥等重点产业、产业园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规模、布局、结构。依法科学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分析评估规划实施后对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达不到区域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规划,应当对规划内容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并采取有效的环境影响减缓控制措施。

  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凡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申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

  二、实行重点区域、重点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编制的以石化、化工、有色、钢铁、建材等为主导的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编制的煤电基地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进行区域内省际会商;珠三角地区重点产业和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进行省内会商。

  规划编制机关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会商参与各方提出的意见,对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召集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邀请参与会商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代表参加审查小组,会商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省级重点产业和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参照上述方式进行会商。

  三、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准入关口

  (一)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和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的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不得受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自备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三)不得受理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20蒸吨以下及其他地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项目。

  (四)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地区的燃煤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煤炭减量替代方案。新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落实相关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应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四、强化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源头控制和治理措施

  (一)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石化、化工和燃煤锅炉项目,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二)重点控制区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必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原油成品油码头、储油库、加油站项目,必须采取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措施。

  (四)改扩建项目应当对现有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升级改造。加快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淘汰,集中供热项目必须同步淘汰供热范围内的全部燃煤小锅炉。

  (五)对涉及铅、汞、镉、苯并(a)芘、二噁英等有毒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区域排放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项目,应对相应污染物进行评价,并提出污染减排控制措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和控制作用,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3月25日



编辑:周利群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吴善淦:能改尽改!环保持续升级关乎水泥企业生存

吴善淦认为,从长期使用和经济效益方面来说,在众多的脱硝工艺中,高温低尘SCR脱硝技术更为成熟稳妥。

宁夏发布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完成时间表

新建企业自2024年5月4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

警示:熟料生产线超产10%及以上属重大变动,需重新环评!

简而言之,熟料超产10%及以上的生产线在规模上已属重大变动,都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以上这些超产生产线都该扪心自问,自己的超产行为是否违法违规?

最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审议通过!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多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明确了排污单位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遵守其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排放。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申请与审批流程、排污管理、监督检查等程序,并指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需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私生”5000t/d生产线前途有点难料

从时间线上来看,在水泥行情最为火热的那几年,这条生产线违规建设,后建成了又未能顺利投产。而随着水泥行情的日趋严峻,想要让这条5000t/d生产线实现投资回报恐是难上加难。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5-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3.72
2024-05-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5-23

青海省

¥ 411.41
2024-05-23

甘肃省

¥ 382.91
2024-05-23

陕西省

¥ 327.04
2024-05-23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5-23

云南省

¥ 307.56
2024-05-23

贵州省

¥ 312.57
2024-05-23

四川省

¥ 345.03
2024-05-23

重庆

¥ 337.56
2024-05-23

海南省

¥ 432.19
2024-05-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18.07
2024-05-23

广东省

¥ 312.05
2024-05-23

湖南省

¥ 316.14
2024-05-23

湖北省

¥ 307.95
2024-05-23

河南省

¥ 324.60
2024-05-23

山东省

¥ 319.18
2024-05-23

江西省

¥ 313.39
2024-05-23

福建省

¥ 294.75
2024-05-23

安徽省

¥ 333.30
2024-05-23

浙江省

¥ 350.61
2024-05-23

江苏省

¥ 339.84
2024-05-23

上海

¥ 367.73
2024-05-23

黑龙江省

¥ 441.66
2024-05-23

吉林省

¥ 382.09
2024-05-23

辽宁省

¥ 367.01
2024-05-23

内蒙古自治区

¥ 355.59
2024-05-23

山西省

¥ 317.83
2024-05-23

河北省

¥ 352.52
2024-05-23

天津

¥ 358.21
2024-05-23

北京

¥ 339.43
2024-05-24 07: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