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大公健康网 · 2014-01-15 09:00

有史上最严之称的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发布后,福建及时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9日,《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布实施。《细则》首次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纳入约束性指标,提出2017年的PM10浓度要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福州要下降4%以上。

PM10纳入约束性指标

《细则》明确提出:到2017年,福建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龙岩市下降15%以上。《细则》要求,各城市所在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目前,扬尘已成为影响福州PM10和PM2.5的重要因素之一。

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细则》还列出了福州市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部分时间表。其中:闽清建筑陶瓷业煤改气工程2014年基本完成、2015年全面完成;长乐印染、皮革集控区及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2015年将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註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细则》提出,福州、厦门、泉州市继续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做好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他设区市2014年起开始公布监测数据。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此外,省级、福州市、厦门市2015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编辑:余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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