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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认真贯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2013/12/16 13:12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12月2日国务院下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目录》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在《目录》中明确,水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12月2日国务院下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目录》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在《目录》中明确,水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目录》还明确,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对于水泥投资项目要实施政府核准,核准权限在省级。但水泥又是属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因此,水泥项目还必须按《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第一项,要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要求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和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指导意见》规定,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则首先要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同时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产能置换方案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因此,对于水泥项目实施产能置换是立项前提,也就是说,没有现有产能作为等量或减量置换条件的话,立不了水泥新项目。

《目录》对于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与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相统一。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依据统一从大的方面看,都服从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从具体实施上看,对提高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也是有益的。企业按有关的规定进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要求,申报核准。有关部门收到企业核准申请后,按相同的文件要求进行核实,符合的“准”,不符合的“不准”。企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质量要求都在明处,或可减少企业来回“折腾”,或可减少“寻租”空间。

《目录》在境外投资方面加大了企业投资自主权。原目录(2004年本)规定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013年本《目录》新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这一规定,使水泥企业投资境外水泥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程序简化,或需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只需报商务部(或省级政府)备案。使企业到境外投资决策实施更加有效迅速。

实施境外投资和产业重组,转移国内过剩产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次《目录》对企业实施境外投资规定必将有利于水泥企业加快实施境外投资的步伐。

认真贯彻《目录》要求,必将促进《指导意见》提出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产能规模基本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改善”的主要工作目标实现。

编辑:张晓烨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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