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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监管已提上议事日程

2013/04/19 10:05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重庆市脱硝五大措施中包括了“加强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监管。对不正常运行脱硝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此条措施似应再细化。例如要加强对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就必须首先要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这一监管行为不仅是对企业的,而且也要对所联网的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

  近日《中国水泥网》转载了《环保部网站》一则“重庆环保局五大措施促氮氧化物减排”的消息。消息报道了重庆市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水泥行业环保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了强化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五大措施。

  从文件可看出,重庆市在氮氧化物减排上下了大力气。目前重庆市有43条2000t/d熟料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到2012年,已有22条建成脱硝设施,从比例上已超过了50%,在省、市中,可能处在领跑位,而且到今年年底则100%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

  重庆市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重点区域,而重庆市市区又属重点区域中重点控制区。当前,重庆市正在实施环保的“蓝天、碧水、绿地、宁静、田园环保五大行动”,五大行动中的第一行动就是“蓝天”,而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对改善大气质量,回归蓝天有显著的作用,重庆市水泥企业对此付出了努力,值得业内刮目相看。

  在国家(氮氧化物排放)新标准出台前,重庆市制订了《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主城区NOx排放浓度限值按照250mg/m3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NOx排放浓度限值按照350mg/m3执行。从指标量值看,这一地方标准已严于水泥业内普遍认同的“心理值”,反映了重庆市对建设美丽重庆的雄心壮志。

  在五大措施中第四条是,加强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监管。对不正常运行脱硝设施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条措施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保证措施。单有了脱硝设施,如与生产线不同步运行,则脱硝装置形同虚设,只是摆个样子,对环境保护有害无益。

  由于从外部因素看,国家新标准迟迟没有出台,脱硝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还有待完善。从内部因素看,脱硝设施运行需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如企业都建成了脱硝设施,倒也公平了,但从脱硝设施建成时间上会有先有后,就会使企业间成本竞争不在同一起跑线。有关部门也应提出相应的过渡措施,达到鼓励脱硝设施与生产线同步运行的目的。为解决省市间脱硝要求不同步的影响,相应的过渡措施宜适用于全国范围。

  在现实中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环保设施选择性运行可能,有检查时开一下,平时运行就随意了。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弊病,应该在生产线污染源安装自动连续监测系统,且系统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例在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部制订的《水泥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中就有这样的要求。

  2012年2月1日环保部颁发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而制订的。《办法》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还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办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作出了规定。对以下(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将给予处罚。

  《办法》规定,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规定,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的五大措施中包括了“加强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监管。对不正常运行脱硝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此条措施似应再细化。例如要加强对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就必须首先要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这一监管行为不仅是对企业的,而且也要对所联网的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例如是否须防止企业与当地环保部门在当地有关领导要求下,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对采集数据传输实施阻截,或对数据进行“归零”行为的发生,以致使自动监控报警功能,乃至监督功能失效。

  既然脱硝设施有效运行对实现“蓝天”意义非凡,防止脱硝装置不正常运行的相应措施要紧紧跟上,再加上政策的正面引导,氮氧化物减排才能落到实处。也只有这样,脱硝装置才能真正为建设美丽重庆“添砖加瓦”。

编辑:许玉婷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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