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休假被停工资停缴保险 女职员告状获赔近四万

2013-03-08 16:36
  一名女职工孕期休假期间被公司停发工资,提起诉讼后经武汉中院终审判决,公司方需向其支付赔款近4万元。
  张某于2006年6月进武汉某IT公司从事软件测试。2009年6月,她被诊断为早孕,有先兆流产迹象,医生建议绝对卧床休息。张某未再上班,并多次在医院复查保胎治疗,后产下一男婴。从2009年7月起,公司方对张某停发工资,后又停缴她的养老和生育保险。
  张某在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不如意后,又于2010年5月10日诉至法院。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在女职工特定时期解除劳动合同,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基本工资、劳动关系补偿金、相关工资差额及补缴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损失、失业保险损失共计近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武汉某IT公司上诉,武汉中院维持原判。

编辑:方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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