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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大气排污许可证”——水泥企业的“准生证”

2012/12/29 10:02 来源:中国水泥网评论员 晓晓

孕妇生产需“准生证”,水泥企业生产中向大气排污也需“准生证”,有了“大气排污许可证”方能合法“生产”。12月5日,我国首部大气污染防治国家级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在京发布,提出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大陆,我们依靠身份证搭乘火车、飞机,办理各种银行业务;去香港澳门旅行、探亲,我们需要提前至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港澳通行证;而若去国外旅行或停留,则要办理护照。没有这么小小的一张证,我们寸步难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企业而言,也有它的各种身份证件。在环境领域,排污许可证可以说是在受控条件下允许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身份证明。只有具备了这个证件,企业才允许按批准事项排污,倘若没有,就等于不具备这样的权利,擅自排污属违法。

  12月5日,我国首部大气污染防治国家级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京发布,提出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水泥企业明显在内),应在2014年底前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明确允许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及监测要求,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继续推动排污权交易试点,针对电力、钢铁、石化、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探索建立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笔者查询得知,排污许可制度并非近期才有,事实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一些城市开始探索排污许可证这一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国家先后组织开展了水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特别是在水污染防治领域,从1988年3月,原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到2008年2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更是明确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

  而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明确排放物名称、种类、数量和排放方式等还是首次,将制度具体化,不仅利于操作,也预示着未来要求排放大气污染企业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这意味着存在排放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的水泥企业,如果未取得大气排污许可证,则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没有这一允许排放的前置条件,生产经营自然而然无从谈起。《规划》在拧紧“环境准入”阀门后,继而推出“大气排污许可证”,双重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同时,该制度打破了“先污染、再治理”的传统环保路径,提前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果断“扼杀”。地处重点区域内水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按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办理大气排污许可证。不要到时还未申领大气排污许可证而被勒令停止生产经营。

  《规划》还要求推动排污权交易试点,针对电力、钢铁、石化、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探索建立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也就是说,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有偿分配,企业若超指标排放,则需购买排污指标,若通过清洁生产或污染治理减少排污,则可转让节余排放指标获取市场收益,也可自行储备,类似于早前热议的碳排放权交易。

  保护全国乃至全球的生态人人有责,要在重点区域先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当地环保部门还应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控,禁止无证或违章排污。既然治理大方向已定,后续工作就应一环扣一环紧锣密鼓推进,不能雷声大雨滴小,治理打折扣,更不能光说久不练。

  孕妇生产需“准生证”,水泥企业生产中向大气排污也需“准生证”,有了“大气排污许可证”方能合法“生产”。

编辑:张晓烨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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