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大利好!住建部等五部门发文!工程质量保证金可缓缴一季度!

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住建部网站10月3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通知要求,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余丹丹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4-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1.44
2024-04-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4-30

青海省

¥ 416.22
2024-04-30

甘肃省

¥ 382.91
2024-04-30

陕西省

¥ 327.04
2024-04-30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4-30

云南省

¥ 312.39
2024-04-30

贵州省

¥ 312.57
2024-04-30

四川省

¥ 352.34
2024-04-30

重庆

¥ 331.21
2024-04-30

海南省

¥ 432.19
2024-04-30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18.07
2024-04-30

广东省

¥ 324.44
2024-04-30

湖南省

¥ 316.08
2024-04-30

湖北省

¥ 319.39
2024-04-30

河南省

¥ 282.33
2024-04-30

山东省

¥ 321.62
2024-04-30

江西省

¥ 317.07
2024-04-30

福建省

¥ 303.10
2024-04-30

安徽省

¥ 313.99
2024-04-30

浙江省

¥ 332.74
2024-04-30

江苏省

¥ 309.21
2024-04-30

上海

¥ 332.73
2024-04-30

黑龙江省

¥ 412.70
2024-04-30

吉林省

¥ 358.29
2024-04-30

辽宁省

¥ 324.97
2024-04-30

内蒙古自治区

¥ 337.13
2024-04-30

山西省

¥ 315.65
2024-04-30

河北省

¥ 342.12
2024-04-30

天津

¥ 368.21
2024-04-30

北京

¥ 339.43
2024-05-06 11: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