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非法运输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福州检察之窗 ·

“原来运输海砂一样也是犯罪行为啊,还得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次真的是栽了!!!”近日,由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马尾区法院采纳马尾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量刑建议,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支持了马尾区检察院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倪某某赔偿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失408710.61元。该案是马尾区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对非法运输海砂行为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年来,随着全国砂石价格普遍高涨,非法运输、收购贩卖海砂现象抬头并屡禁不止,各地也纷纷加大对非法运输、收购海砂的打击力度。非法采矿犯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其犯罪实行行为不仅限于单纯的挖砂行为,采矿行为必须与运输行为共同配合才能最终完成盗采海砂犯罪行为。

因此,与盗采海砂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非法运输、收购海砂行为,应当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不仅要承担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本案中

被告人倪某某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盗采海砂犯罪,仍与其事前通谋约定运输、收购事宜,其行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同时考虑到倪某某系从犯,全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马尾区检察院坚持小案精办,一体化运用生态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非法采矿案件办理效果最大化。同时,积极推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拓展运用,紧扣非法采砂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这一核心问题,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被告人追偿生态修复费用,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全面担责。

今年以来共对4起非法盗采运输海砂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索赔海洋生态资源损失费、修复费220余万元,全部获法院支持,被告人也均缴纳到位。

编辑: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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